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吉祥喜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6日至1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共3天时间;
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销售网点
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经许可的销售网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一)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北面停车场;
(二)状元街道瓯江路与衢江路交叉口北面空地;
(三)瑶溪街道致富路瓯江未来城东面空地。
请广大群众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对面公园;
(二)状元街道瓯江路江宸馨园小区北面堤坝平台;
(三)瑶溪街道中兴路(致富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往西100米)。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
违法生产、销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0577-86968071;
违法运输、燃放由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来源: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感谢关注散讲龙湾,每天都有精彩本地资讯
▊投诉报料微信:dayongqiangbz
大家还在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