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6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的通告

为营造吉祥喜庆的节日氛围,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温州龙湾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区202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定点销售、燃放事宜通告如下:

一、销售、燃放时间

2026年2月16日至18日(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二)共3天时间;

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销售网点

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经许可的销售网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

(一)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北面停车场;

(二)状元街道瓯江路与衢江路交叉口北面空地;

(三)瑶溪街道致富路瓯江未来城东面空地。

请广大群众选择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区域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限内,以下指定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一)海城街道埭头村党群服务中心对面公园;

(二)状元街道瓯江路江宸馨园小区北面堤坝平台;

(三)瑶溪街道中兴路(致富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往西100米)。

除上述指定区域外,龙湾区其他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易燃物的种类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及C级架子类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孔明灯、钢丝棉等。

五、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的规定

销售点要限制经营规模及品种,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以及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准超量储存,并在划定经营区域内销售,销售期内确保网点有专人看护。

销售点和燃放点周边请勿违规停车,过往车辆请提前减速,服从现场交警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燃放非法渠道获取的或者已经超过保质期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及地下管线、化粪池等发射、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发射、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四)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

违法生产、销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举报电话:0577-86968071;

违法运输、燃放由区公安部门受理,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0日

来源:区政府、区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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