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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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财政部近日正式发布了《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见文末),事关全国公立医院医疗设备、耗材采购。
《通知》明确:
采购人应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
据《通知》,本次文件将通过量化审查门槛、加强需求管理、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评估、履约验收等创新机制,全面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国家财政部发文,
事关医院医疗设备采购
针对需求管理,《通知》首先强调了采购人(医院、卫健委等政府采购机构)的“主体责任”。
具体包括:
根据实际情况,对比同类项目成交价格,以及市场价等情况下,为项目设定合理的最高限价;
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专用耗材等费用进行报价;
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等等。
对于医疗设备采购,特别是IVD领域来说,这一系列要求无疑让“低价设备捆绑销售高价耗材”的惯用做法彻底失去了效用。长此以往,那些仅能提供低价设备,却难以保障后续服务质量的供应商,也将被市场所淘汰;而具备提供完整解决方案能力的企业,则会赢得更为广阔的溢价空间。
这一转变将从根源上纠正医疗器械政府采购中“唯低价是取”的畸形竞争生态,有力推动整个行业从激烈的价格内卷迈向更具内涵的价值竞争。
报价低于均价65%,即可启动审查!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相较试点地区“报价低于同行50%,或者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这一红线,本次《通知》将低价审查的阈值也进行了提高。
《通知》明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会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而本次《通知》也指出,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最高不得超过65%。
这也就意味着,只要采购人要求,项目最低价不能低于同行平均报价的65%,否则极容易被审查。
因为一旦触及审查(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供应商需要在评审现场对价格做出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成本测算报告。
不仅如此,《通知》还明确: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出现异常低价情形未按规定处理的,直接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2月1日起!
全国医院耗材设备“低价”中标,开始严查!
早在2025年2月1日,财政部率先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海南6省市启动异常低价问题专项治理试点;6月,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实施细则,明确无法合理解释低价成因的投标将被判定无效;12月,江西省财政厅也发布了通知,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从北上广等核心区域,到江苏、江西,在历经1年的试点后,本次国家财政部《通知》明确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落地。
本次《通知》还明确采购人应当落实履约验收责任,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其中,重点关注报价触发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后仍中标的供应商。
如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法予以处理;
如供应商不履行合同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公立医院作为政府采购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这也意味着自下个月起,全国公立医院耗材及医疗器械采购招投标活动,将迎来新一轮大范围整治。
届时,不仅1分钱、1元钱采购一套流水线这类异常低价中标的现象将被彻底杜绝,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也要好好“掂量”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这一转变,值得所有医械行业从业者高度关注。
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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