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示表显示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

  1. 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

  2.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 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

  4. 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

  5.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

  6.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7.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警告并处罚款141.3万元。

同时,该行电子银行部周某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罚款4.5万元;信贷管理部陆某烨因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被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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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这并非海门农商上首次违规。

2019年6月6日,南通银保监分局对海门农商银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款金额高达40万元,而原因竟然就是因为贷款。

该行政处罚显示,江苏海门农商银行是因为未落实放款条件而发放贷款等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故南通银保监分局对海门农商银行罚款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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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据了解,在2017年的3月份,海门农村商业银行因贷款管理不到位;贷款调查、检查不尽职等原因被南通监管分局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附:此次违法类型包括以下内容

  • 违反金融统计相关规定:指金融机构在金融统计数据的采集、报送、审核等环节,未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统计制度和要求,存在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等行为,影响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 违反账户管理规定:指金融机构在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过程中,未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比如违规为客户开立账户、账户信息核验不严等。

  • 违反数据安全管理规定:指金融机构未按要求保障金融数据的安全,存在数据泄露、滥用、存储不规范等问题,违反了国家及金融监管部门关于数据安全的相关制度。

  • 违反人民币流通管理规定:指金融机构在人民币收付、兑换、清分等业务中,未遵守人民币管理相关法规,比如拒收现金、违规处理残缺污损人民币等。

  • 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指金融机构在征信业务活动中,未遵守《征信业管理条例》等规定,存在违规采集、不当提供或滥用信用信息的行为。

  •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时,未按反洗钱相关法规要求核实客户身份、了解资金来源与用途,属于反洗钱领域的核心违规行为。

  • 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指金融机构在明知客户身份信息不完整、不真实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交易,严重违反了反洗钱的监管要求,会为违法资金流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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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