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里,“特价商品,惊喜折扣” 的标语随处可见,不少消费者为了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在促销区精挑细选。然而,当满心欢喜地把特价商品带回家后,却可能发现商品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时,若拿着商品去找商家退换,却被一句 “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挡了回来。
网友咨询:
商家标明的“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合法吗?
孙晓薇律师解答:
商家标明的 “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通常是不合法的。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种声明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也就是常说的“霸王条款”,其内容是无效的。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无论商品是否特价,只要其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就有权要求退换货。特价只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并不能成为免除其商品质量责任的借口。
孙晓薇律师补充: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 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孙晓薇律师
河南闻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人诚恳,认真负责,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能有效沟通,精准定位,服务好每一位客户。请随时联系我,期待能够为您解决法律问题,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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