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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

不少消费者通过网购置办年货

在运输过程中

快递丢失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但有些快递公司的赔偿标准

往往与物品实际价值相差甚远

让不少消费者觉得

快递“白丢了”

那么,消费者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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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芳芳通过快递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单

将4件衣物送到同城的朋友家

支付了13.5元快递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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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指派快递员小林负责揽收派送

小程序显示该订单已于当日完成配送

但芳芳的朋友却称没有接到快递员电话

也没有收到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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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与小林沟通未果

便与快递公司的客服联系

客服表示按遗失处理

不过只能按吊牌价的一半赔偿

无奈之下

芳芳起诉了快递公司和小林

要求快递员和快递公司

共同赔偿她的实际损失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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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表示

虽然快递员没有核对收件人和电话,但根据现场监控,快递员已将货物送到正确地址,当时也有人接收货物。如果芳芳可以证明丢失货物的实际价值和付款凭证,公司可以赔偿实际损失,否则只能赔偿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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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的意见和快递公司一样

同意和公司共同赔偿

为证明货物价值

芳芳向法院提交

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

记录显示

这些衣物的吊牌总价为16200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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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快递公司的物流系统虽然显示快件已签收,但并没有收件人的签名记录,也没有实际收件人的身份信息。

快递公司提交了派件当天的收件地址的电梯监控记录,该监控记录显示,快递小哥确实进入了该楼的电梯,但看不出他去往几楼,也看不出快递与谁交接,因此法院认定,快递公司和快递小哥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快递送达了准确的地址,或交给了正确的收件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已将快件送至芳芳指定的收件人,现快件丢失,快递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赔付的具体价格应根据货物实际价值确定。芳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内容与快递订单相吻合,可以据此确认实际货物和价值,同时,芳芳要求赔偿的金额未超过货物吊牌价16200元,故法院予以支持。因小林自愿与快递公司共同赔偿,故法院判令二者共同向芳芳赔偿14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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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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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瑛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二庭法官

快递公司不是一送了之,快递服务企业负有将快件妥善安全投递至约定的收件地址、交付给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义务,不能以物流系统内部的“已送达地址”记录为由规避核对收件人的责任。对于货物的送达,快递公司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快递公司不能证明其已送达货物,故法院认定快件丢失。芳芳在要求赔偿时应证明快件价值。因此,寄件人在寄送贵重物品时,建议妥善留存购买凭证、交易记录、物品鉴定报告等能够证明物品价值的相关材料,为后续可能的维权提供依据,并主动向快递员说明物品实际价值,购买保价服务,以降低意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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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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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金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新闻传播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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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这一源自古老驿传、兴盛于现代商业的业态,已如同毛细血管般深度嵌入社会经济的肌体。它极大地提升了物流效率,重塑了消费习惯,成为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然而,伴随其高速发展,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等问题也日益成为频发的消费纠纷焦点,考验着行业的服务品质与法治化水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虽涉案金额不大,却如同一个精微的切片,清晰揭示了当前快递服务中存在的普遍难点,并为相关矛盾的化解提供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答案。

产业贡献与伴生矛盾

快递业的贡献毋庸置疑,它降低了交易成本,激活了电子商务,创造了大量就业,也改变了城乡的空间感知。然而,在追求“快”与“量”的效率逻辑下,服务的“质”与“责”有时被稀释。本案并非孤例,它暴露了末端配送环节在操作规范上的执行短板,以及企业内部在“送达”标准上可能存在的模糊空间。“送到地址”不等于“履行完毕”,法院在本案中明确,快递公司不能以“已送达地址”为由规避核对责任,正是对服务本质的回归:快递服务合同的核心标的,是物品安全、准确的位移,而非单纯的空间转移。

行业的良性发展,必须建立在服务质量的可控与消费者信任的基石之上。当“丢失只赔运费三倍”等格式条款印象深植公众脑海,当保价与否成为索赔时的巨大鸿沟,损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更是行业长期的信誉与健康生态。因此,透过此类案件,我们应推动从企业到网点、从系统到从业者的全链条责任意识强化,将法规中的“应然”转化为操作中的“实然”。

保价制度的理想与现实

保价制度涉及的核心问题是风险转移的心理博弈以及执行缝隙。《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确立了保价与非保价快件差异化的赔偿规则。保价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合理的风险分配与价格分层:寄件人支付对价,将高价值货物的运输风险转移给快递企业;企业收取保费,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与赔付责任。这在理论上是公平的商业逻辑。

但现实执行中,这一制度面临多重张力。首先,是消费者心理的普遍矛盾:许多人认为,“安全送达”本是快递服务的固有核心义务,额外支付保价费用,仿佛在为“对方可能犯错”而预先买单,心理上难免产生抗拒与犹豫。其次,保价费率、估值规则、理赔流程是否透明、合理,常常引发争议。过高的费率可能抑制保价意愿,过于繁琐的理赔则消解了制度价值。更重要的是,当未保价物品丢失,依《民法典》关于违约赔偿的规定,寄件人需证明货物的实际损失,而这往往成为维权的“阿喀琉斯之踵”。

本案的幸运之处在于,原告赖某保存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清晰的商品吊牌,形成了证明货物价值(16200元)的证据链,使其主张的14000元赔偿额获得了法院支持。但这恰恰反衬出普遍困境:普通消费者邮寄物品,尤其是亲友馈赠、二手转让或无票据留存的情形,如何有效证明“实际价值”?法院在无法直接认定时,往往只能酌定赔偿,结果可能与真实损失相去甚远。

从个案智慧到普遍启示

这份判决的价值,在于它清晰地勾勒出了一条从“纠纷发生”到“责任落实”的可行路径,并为各方指明了行动方向。

对消费者而言,此案重申了一个朴素而坚固的道理:证据即权利。在服务过程中主动留存价值凭证与沟通记录,并非多此一举,而是将法律赋予的潜在权利,转化为可被法庭采信的现实武器。这是在现代消费关系中必备的自我保护素养。

对企业而言,判决则指向了管理责任的深化。科技不应仅是提升效率的工具,更应是固化服务标准、防范履约风险的护栏。将“核实收件人”这一法定义务,通过技术手段(如强制拍照核验、收件码确认)变为不可绕过的操作节点,是从根源上减少争议、建立信任的成本最低的方式。

此案也展现了复杂关系中责任共担的现代图景。法院认定快递员赵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顺丰公司承担,同时肯定了赵某自愿共同赔偿的意思表示。这提示我们,健康的行业生态依赖于多层次的共治:平台需承担组织与兜底责任,从业者需恪守职业规范,而消费者理性、有力的维权,同样在倒逼服务质量的提升。

最终,化解快递服务的“信任焦虑”,无法单靠任何一方。它需要监管规则更精细的引导,需要行业共识的形成,需要企业将合规内化为竞争力,也需要每一位用户以审慎的行动参与共建。当证据意识成为习惯,当技术真正服务于合规,每一次托付才能更加安心。

(本文部分配图由AI生成)

来源:思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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