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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已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调解款项,感谢碑林法院高效公正的审理。

近日,碑林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武清收到了一面“兰湘子”公司赠予的锦旗,上面写着:“司法为民护知识产权,除假外卖保食品安全”。这面锦旗的背后,是一起关乎本土餐饮商标保护与消费者“舌尖安全”的商标侵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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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聚焦

“兰湘子”遭遇“搭便车”

原告“兰湘子”公司是由四名陕西厨师创建的一家以湘菜为特色的西安本土餐饮连锁企业,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已成为许多食客心目中的湘菜代表。

被告某餐饮公司未经许可,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外卖店铺中先后使用“兰湘荟”“兰湘记”等标识进行经营,在店铺主页设计、菜品图片设计中使用与“兰湘子”公司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兰湘子”公司认为该餐饮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碑林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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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第三方运营公司设计外卖店铺标识,是否构成不侵权抗辩

审理中,被告辩称其公司从未提供堂食,仅通过美团平台开展外卖业务,其通过第三方运营公司设计外卖店铺的名称、头像及商户照片,认可使用了与“兰湘子”近似商标。

经查明,被告未经许可在与“兰湘子”公司相同的餐饮领域,突出使用“兰湘子”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兰湘”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害了“兰湘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关于被告将平台账号交予第三方公司,并由第三方公司设计外卖标识,被告不知情的抗辩事由,法庭不予采信,主审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道:其作为店铺经营者,将外卖平台的账号交予第三方公司,视为对第三方公司设计内容的授权,应对第三方公司设计成果对外承担责任。

最终,该案经两次庭审、一次调查取证,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下架在美团平台中与“兰湘子”字样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分期向“兰湘子”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7万元。

法官说法

在外卖宣传中

不当使用他人商标将担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在同种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权。本案中,被告存有蹭取他人商标知名度从而为自己店铺“引流”“搭便车”的侥幸心理,最终承担法律责任。诚信是经营之本,外卖行业经营者须坚守诚信底线,尊重他人智力成果,在线上宣传中避免不当使用他人商标。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线上点外卖应选择规范平台,仔细查看商家公示的证照信息,避免误认混淆,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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