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农村申请一块宅基地盖房,可能比你想象中难得多。许多村民满怀希望递交申请,最后只等来村委会一纸拒绝。更让人想不通的是,想去法院告村委会,法院大门可能都进不去。
浙江村民周红英就经历了整个过程。周红英按照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用地申请。村委会回复很干脆:根据村规民约,经过研究,不同意申请。周红英不服,决定打官司。一审法院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予立案。上诉到二审法院,结果一样。直到向省高院申请再审,事情才出现一丝转机。这个过程耗时漫长,心力交瘁。
类似情况很多。有的村民因为是出嫁女,被拒绝申请。有的村民因为村规里规定“未婚未满35周岁不予审核”,也被挡在门外。大家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去法院讲理,但这条路很可能走不通。
为什么法院可能不管?
核心原因在于村委会身份的特殊性。村委会不是一级政府,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赋予村委会管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权力。宅基地分配,首先被视为村集体内部事务,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确案例:村委会对宅基地分配事项通过民主讨论作出的决定,是村集体内部管理行为,属于村民自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简单说,法院认为这是你们村自己的事,法律不直接干预。
那村委会就能随便拒绝吗?
当然不是。村委会行使自治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依据的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相抵触。如果村规民约以“出嫁女”、“大龄未婚”等不合理理由剥夺村民合法权益,本身就涉嫌违法。
问题在于,谁来判定村委会行为违法?如何纠正?司法救济的入口非常狭窄。村民需要先证明,村委会当时的行为不是在行使自治权,而是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责。这个举证责任和专业门槛,对普通村民来说极高。
村民面临三重困境。
第一,投诉无门。向乡镇政府反映,可能被以“尊重村民自治”为由推回。向法院起诉,可能直接被裁定不予立案。
第二,维权成本高。案件在程序审查阶段就可能来回折腾数年,迟迟无法进入实体审理,无法真正评判拒绝申请的理由是否合理。
第三,执行效果差。即便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重新处理,村委会仍可启动村民会议程序,以民主表决形式维持原决定,判决可能落空。
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办法有,但需要转换思路。
第一条路,申请乡镇政府履行监督职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认为村规民约侵害合法权益,有权请求乡、镇政府责令改正。如果乡镇政府不作为,村民可以起诉乡镇政府。这条路将矛盾从“村民vs村委会”转向“村民vs乡镇政府”,法院受理障碍小一些。
第二条路,寻求检察机关监督。这是近年来出现的重要突破。如果法院对宅基地案件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审查后,如果认为法院裁定错误,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监督已成为破解此类僵局的一个有力途径。
第三条路,也是最根本的,参与并改变村规民约。在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积极发声,确保规则公平合法,删除带有歧视性、违法性的条款。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申请宅基地前,务必了解本村的具体规定和过往案例。直接与村委会沟通,明确拒绝的理由和依据。如果涉及不公平对待,优先考虑向乡镇政府举报或寻求检察监督,而非盲目起诉。
你们村的宅基地分配公平吗?有没有遇到过不合理拒绝?欢迎在评论区分享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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