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四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成功举办
第四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于2026年1月11日上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凯原楼B102顺利举行。本届论坛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和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实务精英及青年学子齐聚一堂,共同围绕“重构中国金融法制”主题展开深入探讨。
图/强力教授
开幕式及颁奖仪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主持。他高度肯定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的领先地位与深厚积淀,提及吴志攀老师创立中心以来的丰硕成果,以及《金融法苑》杂志与“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的学术影响力。强力教授强调,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是金融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本届论坛与颁奖仪式的举办,精准契合这一核心要义。活动通过挖掘、培养优秀金融法治人才,为金融法治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支撑。
图/郭雳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致辞,对各位来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他感谢相关机构的长期支持与金融法领域各界嘉宾的积极参与,回顾了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的深厚传承与学科优势。郭雳教授提及当前金融法领域的发展变化与机遇,肯定了新一代青年学人的探索精神与研究方法,希望大家借助论坛交流互鉴、共同进步。最后,他感谢活动筹备团队的辛勤付出,并送上诚挚的新年祝福。
图/于绪刚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资本市场专委会牵头人于绪刚律师代表大成致辞。他表示,大成与北京大学渊源深厚,支持高校学术建设、推动学术与实务融合是实务界的责任。于绪刚律师对青年学子开展金融法研究提出期望,提及当前金融法治领域仍需深入研究,强调实务领域对专业能力的高要求,希望高校培养更多优秀金融法人才,并期待未来与学子们携手合作,共促金融法治实务发展。
图/彭冰教授
颁奖仪式宣读获奖名单前,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教授发布了第五届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相关安排,论坛拟于2026年底在北京举行,主题定为证券法制的完善与改进。这一主题立足2019年修订、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已施行五年多的现实,结合资本市场注册制改革、上市公司监管强化、基金制度调整及人工智能等技术带来的行业变化,旨在探讨证券法律制度的适配性与完善路径。此外,彭冰教授明确了征文的投稿人身份与截稿时间,呼吁各校老师积极宣传推动学生参与。
图/颁奖仪式
彭冰教授宣读获奖名单后,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甦研究员、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绪刚律师给获得特别优秀奖的作者颁奖。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和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为获得优秀论文奖的作者颁奖。
图/陈甦研究员
随后进入获奖论文报告与评议环节,第一场主题汇报由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甦研究员主持。
图/张晚舟同学
第一位报告人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张晚舟,他的论文题目是《论意思自治在“穿透式”审判中何以实现——以“名实不符”合同及金融创新典型案例为视角》。他指出,当前审判实践存在不当忽略合同特征的定性误区。他认为,将融资性贸易径直认定为借贷,或忽视经营风险将投资定性为借贷,本质上是公法监管思维对私法自治的过度侵蚀。在公法视域下被视为细枝末节的交易安排,在私法层面往往寄托着当事人对风险分配的特殊考量。为此,张晚舟主张构建区分“合同定性”与“合同评价”的重构理论。在定性阶段,应通过“形式穿透”以实质内容纠正名称偏差,并利用“实质穿透”由外在表示挖掘内心真意,使定性纯化为对真意的探寻,不受管制目的干扰。定性完成后,再进入评价阶段,依据规范目的对法律关系进行效力评价。这种区分通过类推适用相关规范即可达成监管目的,能在制度层面维护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功能关联,真正落实私法自治精神。
图/丁宇翔法官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丁宇翔结合审判实践,对张晚舟同学的论文进行了深度评述。他认为,穿透式审判的逻辑起点应严谨地框定在金融审判领域,以应对金融创新掩盖实质法律关系的现状,而不应在商事领域盲目扩张,否则会与外观主义产生冲突。在本质上,穿透式审判以通谋虚伪表示为学理基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针对实践操作,丁法官提出应坚持私法自治,并保持“审慎穿透”的态度,通过主体、产品、投资三个维度精准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肯定论文质量的同时,丁法官也提出了三点改进建议:一是精准厘定论题,将讨论聚焦于穿透式审判的“运用”问题;二是加强实证研究,对“泛借贷化”的判断应基于大量司法数据支持而非个案分析;三是确保论据严谨,特别是在引用最高院裁定等法律文书时,应详尽考量案件的刑事背景等前因后果,避免产生法院滥用穿透权限的误读,从而维护司法公信力。
图/袁康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袁康教授首先对张晚舟同学以硕士身份获得特别优秀奖第一名表示高度肯定,认为其提出的“形式穿透”与“实质穿透”框架具有重要理论价值,文章论证细致、扎实,体现了金融法研究中精细化方法论的重要意义。袁康老师同时提出两点完善建议:一是案例分析部分篇幅略大,建议进一步斟酌结构安排;二是文章对合同定性与真实合意的探讨较为充分,但对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的穿透边界及外观主义的作用关注不足,期待未来研究中加强跨学科视角的协调。袁康老师表示,整体而言该论文表现突出,充分展现了青年学者的学术潜力,值得鼓励与期待。
图/于莹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于莹教授对获评特别优秀奖的张晚舟同学论文予以高度评价。她坦言,得知该文是作者本科阶段的研究成果,且作者目前仅为硕士一年级学生时深感震撼,称赞论文兼具扎实的文献功底与鲜明的实践关怀,展现出青年学者的巨大潜力。同时,于莹教授提出针对性建议:一是应进一步厘清穿透式审判中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强化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后的规范合同评价,补充强行法适用与公共、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关联论述;二是建议行文表达更趋客观中立,以提升观点的说服力。她勉励作者以此为起点,戒骄戒躁深耕学术。
图/李寿双律师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律师在发言中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围绕穿透式审判的现实必要性分享了一则近期遇到的典型案例。他表示,尽管学术界对穿透式审判存在较多批评,但仍然值得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他指出,如果仅依据合同外观而不作穿透审查,可能在客观效果上助长套路贷行为,甚至导致虚假诉讼的发生。在复杂金融交易中,不仅司法需要具备穿透视角,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同样需要了解真实交易结构,否则容易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卷入虚假诉讼风险。他强调,穿透式审判确应保持审慎态度,但如果从原则上否定其适用,或忽视实践中的复杂情形,同样存在问题;同时,“穿透式”理念并非司法领域独创,在金融监管以及国际金融规则中早已有相关实践基础。结合“通谋虚伪表示”等制度工具的适用边界,他认为单一法律工具难以处理所有复杂交易形态,穿透式审判仍有进一步探讨和完善的空间。
图/郭雳教授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郭雳教授指出,穿透式监管属于公法范畴,受到诸多约束,而私法审判侧重私法应用,司法机制的空间更大、灵活度更高,这一特点在普通法体系中体现得尤为鲜明。郭雳教授同时强调,私法审判中灵活适用相关原则是一把“双刃剑”,这需要法官具备过硬的原则定力与专业技术素养,但若泛化使用,则可能引发不利后果。
图/潘翔同学
第二位报告人是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潘翔,他的论文题目为《金融法制定的适应与尊重市场原则》。论文以金融法制定为背景,指出既有关于金融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存在层次混杂和理论缺位的问题。论文引入政府与市场关系视角深入阐释了现代金融法的定位、实质与发展,分析了金融法不适应市场的表现,认为应当增加适应与尊重市场原则为金融法制定的核心原则,并将其解构为金融市场优先原则、金融市场干预比例原则和金融市场理性假定原则。论文最后提出了适应与尊重市场原则的渐进式实现路径以及相关制度回应建议。
图/邢会强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认为潘翔同学的论文图文并茂,论述细致,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研究具有启发意义,体现了作者扎实的经济法学基础。邢会强教授同时指出了论文的不足并提出了以下修改提议:一是,论文题目应当突出“适应与尊重市场原则”,将“金融法制定”作为背景,体现原则的重要性;二是,以“有效政府与有为市场”替代“适应与尊重市场”,总结我国政治经济学的经验,并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提升文章的理论高度。
图/许多奇教授
复旦大学法学院许多奇教授肯定潘翔论文抓住政府与市场关系核心,逻辑清晰、学术训练扎实,结构涵盖宏中微观层面,同时提出关键建议:一是题目表述可更突出“适应与尊重市场原则”,“适应”一词需明确指向市场而非金融法;二是金融领域政府无法成为“旁观者”,我国五大国有银行主导的金融格局决定政府需主动参与,且金融监管应侧重事前事中预防,而非仅待市场失灵后干预;三是需加强域外理论深度对话与中国本土化结合,避免简单套用西方市场化逻辑,应立足本土实际(如期货交易所技术宕机后的责任认定差异)挖掘真问题,推动构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
图/唐峰同学
第三位报告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唐峰,论文题目为《金融机构早期纠正的法律困境与制度优化》。汇报的主要内容是在现状与问题层面,指出据央行2024年数据,253家预警银行中村镇银行、农商行占比67%,高风险机构达357家,当前风险处置偏重后端并购重组,前端早期纠正制度存在立法碎片化(多部门启动条件、措施不统一)、硬约束局限(仅聚焦高风险机构,忽视正常经营机构问题及自身道德风险)等困境。结合上述现状与问题,进一步提出“韧性监管理念”,强调金融治理体系的自我调整与适应能力,推动风险治理从被动化险向主动防控转型。最终给出的优化路径,一是夯实法律激励,对主动整改机构给予监管容忍等支持,对整改不力者明确限制股东权利等后果,强化监管协同与市场约束;二是优化规制结构,在金融基础性法律中增设早期纠正条款,制定专项实施条例;三是细化规则冲突协调,实现规则化与裁量化、类型化与差异化结合,提升制度灵活性。
图/宋晓燕教授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认为,唐峰同学围绕狭义早期纠正与金融机构处置权展开的研究,信息量丰富,紧扣降息背景下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的现实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论文将立法论与解释论交织运用,构建宏观分析框架,展现了扎实的文献积累与研究能力。该论文可从三方面完善:一是可考虑溯源梳理2008年后国际相关处置与纠正措施,明确韧性理论的国际对应性及本土特色,深化解释论分析;二是应强化韧性理论与结论间的因果论证,厘清韧性所蕴含的多元包容属性与硬约束主张的逻辑关联;三是需聚焦理论落地的本土适配问题,深入探究行政干预对纠正与处置工具选择的影响,突破案例材料获取等现实困境以推动研究走向深入。
图/强力教授
西北政法大学强力教授认为,唐峰同学的研究虽为微观切口,却直击系统性风险防控与处置中的重大问题,选题兼具理论与实践意义。论文紧扣我国十九大以来“三大风险”防控背景,结合中小金融机构风险化解的现实语境,通过大量数据与背景铺垫提供了扎实的研究切入点;同时文章结构规范完整,提出的构建整体韧性监管、完善早期纠正制度及制定实施条例等建议具有针对性。论文可从如下方面进一步优化完善:一是强化理论基础与学理支撑,深入阐释早期纠正措施在“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有机衔接中的博弈逻辑,补充历史逻辑、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的系统性论证;二是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推动早期纠正措施与信息披露制度有机结合,强化中小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金融消费者、存款人及借款人的信息知情权;三是厘清央地协同机制,针对中小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关联特性,通过制度设计调动地方积极性,强化早期纠正实施中的央地协同;四是建立早期纠正措施的评价与校正机制,深入探讨“四早”原则实施的尺度拿捏,完善对监管行为的检讨与校正,避免过度监管损害市场自主风险化解能力。
图/刘少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少军教授首先肯定了唐峰同学关于金融机构早期纠正制度的研究价值,认为其从立法碎片化入手,对早期纠正制度的整体优化作出了系统梳理。在此基础上,刘教授提出两点核心建议:第一,关于早期纠正标准的宽严问题,他强调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而非消灭风险。纠正标准应因国家、社会发展阶段及监管能力不同而有所差异,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在现实层面,他指出我国当前存在多重监管结构性问题,包括监管行政化倾向明显、监管“运动化”、监管制度“机构化”、中央与地方监管之间存在割据与协同不足的问题。第二,他建议考虑不同金融形态的区别,例如将银行业、保险业等间接金融与证券市场等直接金融加以区分,两者是否能够统一立法值得进一步考虑。
图/陈甦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甦研究员主持总结,高度评价了本次博士生论坛论文与评议的整体质量,认为获奖论文在理论创新方面都表现突出,这也充分体现了论文评奖工作的专业水准。接着,他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建构这一共同主题出发,分别作出概括性评议。他认为张晚舟同学的论文在意思自治与穿透式审判关系建构上有理论深度,但指出穿透不仅是实体问题,也应在程序层面明确启动标准。同时,他提出当事人不应以自身先前违法或虚假行为作为胜诉依据。对于潘翔同学和唐峰同学的论文,陈甦研究员强调应以历史视角理解中国金融市场与监管制度的特殊性。域外监管体系多以“市场容忍度”为基础,中国则更多是以“监管容忍度”来塑造市场。因此,行政与司法机关在发挥主观能动性时,应警惕过度干预抑制市场内生秩序成长的问题。
图/于绪刚律师
茶歇过后,进入论坛的第二场主题汇报,由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绪刚律师主持。
图/王东同学
第四位报告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王东,他的论文题目是《缔约过失视角下债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的规则澄清》。论文指出,当前《债券纪要》第22条关于债券虚假陈述责任的损失计算规则存在争议,尤其是投资者仍持有债券时按票面本息计算损失的规定,被部分观点认为混同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他以“胜通债案”等典型案例为切入点,从缔约过失视角展开分析,提出债券虚假陈述本质是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应承担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王东认为,债券虚假陈述的赔偿范围应限于发行人偿付能力被夸大的部分,而非全部票面本息,否则可能导致投资者“双赔”现象,加重中介机构责任负担。王东还通过逻辑推导与公式计算,论证了投资差额法在债券虚假陈述损失认定中的适用逻辑。
图/陈洁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陈洁研究员对论文的问题意识和论证深度给予肯定,同时也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她指出,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而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合同多已成立生效,此时适用违约责任或证券法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更为适宜。此外,证券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和中介机构的核查验证义务有专门规定,其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的设置,比缔约过失责任更能契合证券市场的特殊需求。陈洁研究员还强调,中介机构与投资者之间无直接合同关系,若以缔约过失视角界定责任,难以建立合法的连带责任基础,需慎重考量理论适用的实践可行性。
图/李敏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李敏副教授高度评价了王东同学研究报告的学术价值。她认为该研究切口精细、视角新颖。针对论文的进一步完善,李敏老师提出了两点专业建议:第一,注意文题相符。她指出文章虽以“责任认定”为题,但论证重点与落脚点实际聚焦于“损失计算”。由于责任认定涵盖要件分析与判定等更广范畴,建议作者考虑限定标题,使之与核心论证内容更加匹配。第二,关注债券市场分割的现实背景。她强调研究须顾及我国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长期分割的监管历史与现状。目前《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多围绕交易所市场展开,对规模巨大的银行间市场顾及不足。由于两者在发行机制、中介功能及市场有效性上存在显著差异,研究应参考邢会强教授等人的前沿成果,在复杂市场现实下精准定位。
图/袁野同学
第五位汇报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袁野,他的论文题目是《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法理澄清和规范重述》,该文认为,2025年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管理规则》第11条构成“强制表决条款”,虽然旨在培育长期资金,但与基金管理人对委托人负有的信义义务存在冲突。一是可能违反公平对待投资者义务,因为治理成本由所有基金分摊,但治理收益仅能回馈至采用长期投资策略的基金;二是,不同持仓结构的基金在同一事项中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最后,强制表决义务易导致管理人为满足合规要求而进行“搭便车”式的模糊治理,降低勤勉尽责质量。通过构建“风险偏好——投资策略——治理义务”的规范光谱,该文论证了机构投资者的治理义务应由投资策略决定:短期策略基金不负有法定的治理义务,而长期策略的主动及被动基金的投资策略虽有义务,但机理各异。在此基础上,本文反对将治理设定为普适性的法定强制义务,而是应建立全面可比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将治理行为纳入投资质量评价体系,通过披露治理理念、具体措施及利益冲突处理,引导投资者在关注收益的同时监督管理人的治理表现,从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与信义义务的法律协同。
图/汤欣教授
清华大学法学院汤欣教授认为,袁野同学的文章实现了文献综述、国际前沿与本土实践的有机统一,理论假说与协会治理规则、信息披露模板等制度建议结合紧密,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论文核心观点极具见地;文章对机构投资者意志性、治理核心矛盾、ESG投资影响限度和双层委托代理等问题的重述与回应亦值得肯定。同时,论文可从四方面优化:一是需完善信义义务理论内核的逻辑前提论证,现有关于公司治理改善支撑股价的理论假说在实证层面尚存争议,仍需增强理论支撑力;二是需精准厘定讨论对象,文章援引的部分案例涉及信托计划管理人紧急介入的特定责任,与上市公司日常治理主题的契合度有待商榷;三是需回应监管者深层疑虑,证监会2018年及2025年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机构参与治理持“鼓励合法参与”的审慎态度,背后蕴含对内幕交易、市值管理、信息操纵、一致行动及共谋扰动治理架构等风险忧虑,此类中国语境下的监管动因应纳入分析框架;四是可以进一步考虑信息披露的制度互补作用。
图/杨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认为,袁野同学的文章优点突出,同时从四个维度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拓展法理视角。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不仅是公司自治与商法问题,更关涉国家公共利益与金融风险防控。应从经济法维度审视监管强制的正当性,避免过度意思自治损害社会公益,构建三维法理分析框架。第二,强化中国问题意识。基于中国股市散户比重过高、投机性强的情况,当下更应鼓励甚至适度强制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解决本土市场结构性难题。第三,回应时代命题。ESG是全球性重大议题,政策上要求机构投资者参与ESG治理,符合推进人类共同问题的现实需求。第四,夯实内在逻辑。作为大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欲实现收益,必须关注价值创造,参与治理本身即是信托义务与注意义务的双重统一。
图/任妍姣同学
第六位报告人是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任妍姣,论文题目是《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行为法进路》,聚焦开放银行与开放金融背景下的数据治理问题。她指出,当前我国金融数据流通面临三大现实梗阻:在可携带性层面,非个人数据适用性存疑、数据转移范围界定模糊;在互操作性层面,API标准覆盖不足与技术规则单一化问题突出;在可救济性层面,投诉机制分散与民事责任实效不足制约权利保障。通过对比欧盟《数字市场法》等立法实践,她提出应结合本土实际,分阶段完善数据授权机制、拓展API标准化应用,并构建多元纠纷解决路径,以行为法进路推动金融数据安全高效流通。
图/李爱君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爱君教授在评议中充分肯定了任妍姣同学研究的前沿性与逻辑严谨性,同时提出若干深化建议。她强调需厘清“开放金融”与“金融数据流通”的范畴关系,避免论述泛化;指出文中对“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的概念混用需进一步澄清,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可携权”的本质是人格权实现路径,而非数据开放工具。此外,她建议强化对监管与司法救济的职能区分,并结合《数据二十条》对数据持有权归属的界定,提升制度建议的实操性。李教授认为,研究应更紧密贴合中国数据治理的立法框架,以增强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价值。
图/吴京辉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吴京辉教授对任妍姣同学的选题表示充分肯定,指出本文选题紧扣科技金融与数据治理的热点,极具前沿性。论文尝试将行为法理论应用于金融数据流通领域的问题分析,按照“提出问题—剖析监管困境—介绍国际经验—完善监管规则”的逻辑展开论述,论证结构严谨完整,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同时,就任妍姣同学的论文,吴京辉教授提出以下修改建议:一是明晰核心概念与理论进路,进一步界定行为法理论核心要义,厘清其相较于其他规制进路的局限与比较优势,提出具有可行性的金融数据流通规则,增强理论解释力;二是强化实证研究支撑,如选取国内外开放银行典型场景,具象化剖析数据流通相关行为法问题,提升论证说服力;三是提升语言表述精准度,精简冗长语句、多用短句,增强文本可读性。
图/尚博文助理教授
第七位报告人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教授尚博文,题目为《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融合复用原则与制度构造》。他指出,法律制度对提升金融市场效率至关重要,金融监管具有公共产品供给属性,需政府以法律制度为核心构建稳定市场预期。当前金融体系中,中小企业数据创新面临隐形壁垒,根源是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制度障碍,这也暴露出传统金融监管法在数字时代的命题缺口,诸如金融数据流通法律位阶低、数据可携权未落地等问题均是具体体现。针对这一现实困境,可提炼出金融数据流通利用应遵循的“融合复用”原则,其核心在于通过制度建构融合利用金融与非金融领域数据,打破单一主体对数据等要素的垄断以提升市场效益。该原则包含两个层次,其一是多领域数据的融合利用,通过借助新型数据源优化信贷评估以减少金融排斥、服务信用白户和长尾群体,同时通过欺诈数据共享等机制预防金融欺诈;其二是多主体数据复用,美欧开放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实践均为这一层次提供了论证支撑。为保障“融合复用”原则落地,需要从制度构造层面推进三方面工作。首先要调适数字时代金融法与数据法的关系,推动二者体制融合与动态协同;其次需重构数据要素分野理念,突破个人与非个人数据二分框架,转向以数字市场为中心的整体性理念;最后要重视金融基础设施法治化,构建涵盖行业标准等多方面的一体化法治保障体系。
图/杨东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教授指出,论文整体上要扎根中国大地,解决中国问题,并就尚博文博士的论文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要聚焦于当前中国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前沿实践,例如中国式的开放银行模式,在银行数据开放利用、数据入表、数据利用等方面可进一步拓展;二是要关注我国交易所场内流通方式面临的现实问题,要多加总结经验;三是要关注浙江省等地政府开发政府数据平台、提供相关服务的实践,研究该开发利用模式中的实际问题;四是进一步深入挖掘金融基础设施相关的理论问题,总结具有中国特色的模式和经验;五是关注监管科技中的数据应用问题。
图/李文莉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李文莉教授认为,尚博文博士的论文对金融数据融合复用原则与制度构建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逻辑结构清晰,同时可在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加强原则与制度构造之间的逻辑衔接,例如多领域数据融合利用和多主体数据融合利用两个层次如何调适,金融基础设施法治化保障如何对接等,可进一步细化。二是进一步明晰数字金融等关键概念,并可结合区块链、去中心化金融等前沿领域拓展研究视野,关注金融数据的流通利用问题在不同背景下的新发展。三是增强论证过程中案例与核心观点的匹配性,使论述更加精准深入,例如要准确把握数字金融欺诈中的核心问题。
图/彭冰教授
论坛闭幕式由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教授主持。他首先向全体与会嘉宾、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感谢,并欢迎大家继续关注下一届论坛的活动。他强调,论坛将不遗余力地支持青年学子成长,鼓励有志于相关领域研究的博士生积极投身学术、踊跃投稿。至此,本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圆满结束。
图/会议现场
1月11日下午,《金融法苑》执行主编袁野邀请多位论坛获奖作者、《金融法苑》往期优秀作者、北大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等,在B102举行了博士生交流茶话会。袁野向大家解释了《金融法苑》的选稿用稿流程及对文章“问题意识”的强调,以及组织茶话会的目的是加强博士生之间的学术交流、建立共同的学术友谊。获奖作者尚博文、王东、潘翔、唐峰、张晚舟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张嘉彦、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李建欢就大家共同感兴趣的学术话题展开了深入而轻松愉悦的交流。
第四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获奖名单
第四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于2025年1月6日正式启动征文活动,主题为“重构中国金融法制”,截至2025年7月31日,收到投稿共计77篇,扣除与征文主题不相关的论文后,共有62篇合格论文参评。论坛主办方邀请13位专家共同组成专家委员会,经评审后确定10篇获奖论文,名单如下:
一、特别优秀奖(4篇)
1. 张晚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意思自治在“穿透式”审判中何以实现——以“名实不符”合同及金融创新典型案例为视角》,导师:张静。
2. 王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规则的公私法协同体系构造》,导师:许德峰。
3. 王东(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缔约过失视角下债券虚假陈述责任认定的规则澄清》,导师:邢会强。
4. 袁野(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法理澄清和规范重述》,导师:彭冰。
二、优秀论文奖(6篇)
1. 潘翔(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金融法制定的适应与尊重市场原则》,导师:顾功耘、李文莉。
2. 唐峰(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融机构早期纠正的法律困境与制度优化》,导师:郭雳。
3. 王艺璇(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适当性义务纠纷“卖方机构”连带责任的理论反思与监管完善》,导师:彭冰。
4. 廖嘉林(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虚假陈述新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不适与调和——以发行人民事责任为例》,导师:李敏。
5. 任妍姣(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金融数字化转型的“二阶对策”:欧盟法制及中国启示》,导师:邢会强。
6. 尚博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涉外法治研究院助理教授):《金融数据流通利用的融合复用原则与制度构造》,导师:郭雳。
专家委员会组成
由陈洁(中国社会科学院)、程啸(清华大学)、丁晓东(中国人民大学)、冯果(武汉大学)、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刘少军(中国政法大学)、缪因知(南京大学)、宋晓燕(上海财经大学)、汤欣(清华大学)、袁康(武汉大学)等组成。
第五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征文公告
2021年7月,在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设立“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目前已经举办四届,取得积极反响。
第五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拟于2026年底在北京举行,现诚邀各方青年才俊惠赐佳作,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将邀请学术权威和实务精英评选优秀论文并颁发奖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论坛主题:证券法制的完善与改进
现行《证券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订,并于2020年3月1日实施,迄今已有5年多。这一轮修订既对一些传统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也创设了一些新制度,例如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等。在此期间,我国资本市场也发生了一些结构性变化,包括全面实施了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和境外发行备案制,中央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对证券投资基金制度进行改革等。同时,随着技术进步,量化交易成为影响市场的重要因素,人工智能等新型科技手段也正在影响资本市场的运行结构和治理机制。
我们认为:有必要对证券法相关的各项制度进行评估,考察其是否适应资本市场的现实需求,有哪些地方存在问题,如何完善与改进。
建议的选题方向包括但不限于:
1. 证券发行法律制度
2. 证券交易法律制度
3. 反证券欺诈制度
4. 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
5. 证券中介机构制度
6.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7.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
8.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9.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
10.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选题说明:投稿论文应围绕证券法、上市公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展开,过于偏离征文主题或与征文主题完全无关的论文将不予参加评选。
希望年轻学者就此展开研究。
征文公告
此前,大成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设立“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并发起举办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旨在为以金融法为研究旨趣的博士生提供砥砺学术、交流共进的平台。目前已经成功举办四届北京大学金融法全国博士生论坛暨“大成金融法优秀论文奖”颁奖仪式,取得积极反响。
此外,大成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联合举办大成金融法菁英实训营,该培训营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金融法律后备人才队伍为核心目标,旨在帮助参训学员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金融法的最新发展趋势,从理论的高度和实践的广度诠释新时代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本逻辑。
大成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与高校的多领域、深层次、全方位交流合作,致力于共同推进法学教育实践与法律服务行业的深度融合,并期待和欢迎更多优秀的学子加入大成,同积跬步,共铸大成!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