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于2025年8月1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主要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总体要求、资料审查、实地检查、综合评定、档案管理。

编制背景

公众聚集场所功能复杂、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社会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国家消防救援局提出并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GB46034-2025)。

实施意义

标准的出台填补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相关标准空白,既为消防救援机构提供了统一的检查依据,也为公众聚集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提供了自查指引,标志着我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迈入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的新阶段。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消防救援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包括:

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核查;

对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场所进行检查。

检查流程

一)资料审查

申报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 资料审查的申报材料包括: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或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1.营业执照或载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

2.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主要以抽查方式进行,其范围主要包括对员工数量、建筑物栋数、楼层数量、防火分区数量等抽查,以及相关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等内容的检查。 1、员工数量

1.1-5人:全数检查;

2.6-49人:至少抽查5人,且包含不同岗位;

3.50人及以上:至少抽查10人,且包含不同岗位。

2、建筑物栋数

2栋及以上:全数检查。

3、楼层数量

1.3层及以下:全数检查;

2.4-9层:至少抽查3层;

3.10层及以上:至少抽查4层,最多不超过10层。

4、防火分区数量

1.3个及以下:全数检查;

2.4-9个:至少抽查3个;

3.10个及以上:至少抽查4个,最多不超过10个。

三)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责任

1.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

3.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

4.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具备的能力

5.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中的消防安全责任;

6.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统一管理责任。

2、消防安全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2.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3.消防设施、器材标识设置及维护保养;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5.消防控制室值班及管理;

6.消防安全培训;

7.灭火和应急预案及演练;

8.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

9.消防档案。

3、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19项检查项目。

检查事项判定

一)涉及事项

1、发现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者火灾危害增大,并且不能当场改正的各类不安全事项为重要事项。

2、发现的除重要事项外,能当场或者限期改正的,情节轻微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危害较小的火灾隐患等各类不安全事项为其他事项。

二)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且无法当场改正时应确定为重要事项:

1.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2.存在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三)特殊情况 1、场所设在建筑局部时,对场所的检查除了上述检查内容,还需要检查:

1)消防安全责任、消防安全管理

1.共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管理责任;

2.与整体建筑的通信以及应急响应处置机制。

2)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1.与其他区域的防火、 防烟分隔;

2.设置位置;

3.内部消防安全条件;

4.建筑中与场所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联动控制、灭火救援直接相关的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3)场所设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建筑或区域时,可选查:

1.总平面布局;

2.消防水源;

3.室外消火栓;

4.消防水泵接合器;

5.消防电梯。

4)因为装修、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新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

1.应执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场所:

(1)已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场所;

(2)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但已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中重新装修的部分。

2.应执行不低于原行政许可时的消防技术标准的场所:

(1)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场所;

(2)未改变原使用性质且没有重新进行室内装修的场所。

综合评定 一)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不通过的评定为不合格。

二)实地检查

资料审查通过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检查后不存在重要事项的,评定为合格;

存在1项以上(含本数)重要事项的,无论是否存在其他事项,评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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