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健身房、汤泉馆里,无孔不入的镜头将消费者变成免费“群演”,美其名曰“营销创新”,实则是对人格权的公然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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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早已划定红线: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他人肖像。商家辩称“公共场所无隐私”,纯属偷换概念,公共空间不等于“无隐私地带”,用餐交谈、休闲放松的私密活动,理应受到尊重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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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镜头不对人”的狡辩,更掩盖不了营利性直播侵犯肖像权的本质,只要体貌特征可识别,即为侵权。流量焦虑不能成为违法借口,商业利益更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即将实施的《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直播营销的权利边界。监管需亮剑出鞘,平台应守土尽责,商家更该摒弃短视思维。当隐私权沦为流量“牺牲品”,消费的安全感便荡然无存。别让直播间的虚假繁荣,凉了消费者的心。唯有敬畏法律、坚守底线,才能让商业流量与公民权利和谐共生,让消费场景回归本该有的安心与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