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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区政府官网公布了丰台区“8·6”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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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8月6日 7 时40分许,位于丰台五小新发地分校(北校区)教学楼四层电路改造施工项目,北京天润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工人进行电路施工改造过程中,发生一起、死亡1人触电事故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 丰台 区 人民 政府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 教委 、区住建委 、花乡 街道办事处组成的 “8·6” 事故调查组 ,并 邀请 区纪委 区 监委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 按照 “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的原则, 通过现场勘查、人员询问、调查取证、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 并邀请了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鉴定, 查明了事故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 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6日7时30分许,徐某某、李某某(死者)、陈某某、徐某宝四人来到丰台五小新发地分校(北校区)教学楼四层电路施工项目工作。7时40分许,李某某站在人字梯上往桥架放线过程中,突然从梯子上摔落,后经120急救送往天坛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应急 救援 情况

区应急指挥中心接区卫健委报告事故信息后,应急、教委、公安、花乡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立即赶赴现场协调、指导事故救援处置及善后工作。

伤亡 人员情况

该事故造成1人死亡。姓名:李某某,男,30岁,河北人,电工。根据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李某帅符合电击死亡,公安机关已排除人为故意刑事嫌疑。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并邀请北京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测鉴定 ,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北京天润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李 某 某、徐 某 某一行四人作业时未关闭一楼总电闸,一直处于带电作业状态,且违规从四层电闸箱接出四根BV线接通空调 使用 。李 某 某在未断电的情况下作业,且未佩戴绝缘手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北京天润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给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夏 某 某作为北京天润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翟 某 某作为北京恒通嘉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事发项目监理人员当天不在岗,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各项规定。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 丰台五小新发地分校(北校区)“8·6”事故 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 对 事故有关 责任人员 和 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

1.北京天润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对作业现场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给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作出处罚。

2.夏 某 某作为北京天润科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依法作出处罚。

3.翟 某 某作为北京恒通嘉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落实监理单位主体责任,事发项目监理人员当天不在岗,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各项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法作出处罚。

(二)对相关其他人员的责任追究

建议由区教委对校方相关负责人进行内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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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台区人民政府官网

本号法律顾问:北京市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微信:jwbe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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