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认定余韩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成立。
经查明,当事人余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2019年6月25日至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陈某某”等67个账户交易“博士眼镜”。
2、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具体情况为:
操纵期间共1252个交易日,账户组在83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累计竞价买入110606468股,金额2109994422.84元,累计竞价卖出101705668股,金额2153634223.91元,买入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81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45个交易日。账户组期初持有0股,期末持有8714130股,日均持有13913349股,占流通股的13.64%,1026个交易日持仓占流通股比例超过10%,150个交易日持股占流通股比例超过20%。
2019年6月25日至2021年5月14日,账户组在200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14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77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67105837股,成交金额1194340911.08元,累计竞价卖出48483337股,成交金额966945059.36元。其中,2019年9月11日至27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75117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65.08%;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10883997股,占市场成交量的20.08%,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7410508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68.09%。
2021年5月17日至2024年1月2日,账户组在362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4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353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26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37556631股,成交金额806305152.96元,累计竞价卖出40614531股,成交金额889728759.92元。其中,2022年11月1日至同月11日,账户组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93900股,占账户组期间申买量的65.00%;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2422692股,占市场成交量的20.02%,其中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成交2018300股,占账户组期间买成交量的83.30%。
2024年1月3日至2024年8月16日,账户组在53个交易日有买入成交,在1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在50个交易日有卖出成交,在15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账户组累计竞价买入5944000股,成交金额109348358.80元,累计竞价卖出12607800股,成交金额296960404.63元。
操纵期间,账户组共有212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博士眼镜”,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2个交易日,最高达到25.32%。经测算,余韩操纵“博士眼镜”违法所得为510,892,270.94元。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显示,余韩在陈述和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其不具备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操纵市场的行为。
第二,实际控制账户组的数量认定有误,其只实际控制使用9个账户,且对部分账户的控制时间较短。
第三,其实际控制账户组的行为,未对“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请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证监会经复核后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余韩存在操纵“博士眼镜”股票的主观意图。操纵期间,余韩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等手段操纵“博士眼镜”,影响“博士眼镜”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第二,根据在案证据综合认定,操纵期间,余韩控制使用67个证券账户。本案非当事人控制使用期间的交易数据并未纳入涉案交易数据。第三,余韩的操纵行为对“博士眼镜”价量产生明显影响。操纵期间“博士眼镜”股票价格从13.72元每股上涨至37.81元每股,涨幅达175.58%。同期,深证成指下跌9.36%,偏离184.94个百分点。余韩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已综合考虑了余韩违法事实、情节及应承担责任,量罚适当。
综上,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我会对余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余韩违法所得510,892,270.94元,并处以510,892,270.94元的罚款。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编辑 孙志成 综合证监会官网、财联社等
审核 冯玲玲
封面图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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