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公布了,我们来看看具体细节。
官网地址:
https://zjj.sz.gov.cn/xxgk/zcfgs/zcfg/content/post_12616396.html
一、现房配售
这一点在意见稿中已经提过,已形成共识,没有意外。
二、价格
配售价格按照覆盖项目划拨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度合理利润以及相关税费等原则,适当考虑住房供需关系、工薪群体支付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 1、家庭形式
(1)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
(2)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3)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达到规定年龄后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4)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得另行以个人或者家庭名义申请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
2、单身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名义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人为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在就读全日制学校期间将户籍迁出本市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不受户籍限制。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五年以上,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三年以上;在本市服役或者原本市户籍的退役军人,其服役年限计入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纳年限。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享受过高层次人才购房有关的各类补贴,均未在本市及国内其他城市购买过政策性住房;申请人配偶在原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但在原婚姻存续期间已转让该住房或者离异时该住房归原配偶所有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息平台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申请信息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户籍、婚姻、社会保险、学历等。
资格申请自申请通过之日起两年以内有效。资格申请失效后申请人仍有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可以重新提交资格申请。
六、选房队列
1、综合考虑申请家庭户籍、社会保险等因素设置一个或者多个选房队列
2、同一队列中的选房顺序以公证摇号方式确定
七、关于弃选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视为资格申请失效,三年以内不得再次提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
(一)放弃选房累计两次的。
(二)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的。
(三)已签订买卖合同但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前,因申请人原因解除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放弃选房,是指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按照规定签订认购协议书。
八、封闭管理
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
九、封闭流转
1、购房人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满三年
2、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市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
十、回购价格
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年折旧系数×建筑物已使用年限)。
年折旧系数取1%。
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的起止时间为首次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至签订回购协议之日止,未满一年的不计入建筑物已使用年限;
但发生第二次以上回购情形的,建筑物已使用年限按照不同购房人实际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年限累计计算。
十一、继承
(一)继承人未在本市拥有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将继承的该套住房的产权份额登记至其名下,该套住房产权性质不变。
(二)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并就售房款进行继承。
(三)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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