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至4月,汤某、徐某甲、朱某甲三人在实施太湖县新仓镇金鸡村翟惠闸西北边水塘清淤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开挖泥沙并对外出售,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6年1月13日决定对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万贰仟叁佰肆拾元整(¥102340.00元),其中:汤某违法所得45000.00元、徐某甲违法所得41640.00元,朱某甲违法所得15700.00元;
3、按违法所得30%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零柒佰零贰元(即102340.00元×30%=30702.00元),其中对汤某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即45000.00元×30%=13500.00元);对徐某甲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肆佰玖拾贰元(即41640.00元×30%=12492.00元);对朱某甲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柒佰壹拾元(即15700.00元×30%=4710.00元)。
| 来源: 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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