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被告人张某民以赊账方式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进含合成大麻素 ADB-BUTINACA 的 “上头电子烟” 及电子烟油,存放于家中。2021 年 7 月 1 日至 8 日,张某民向多人贩卖该类电子烟及电子烟油 26 次,收取毒资 2007.3 元,期间存在运输行为。7 月 9 日,公安机关从其家中查获 22 瓶电子烟油,总净重 141.42 克,均检出 ADB-BUTINACA 成分,含量为 0.53%-1.28%。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审法院按依赖性折算表,将 141.42 克折算成海洛因 70.71 克,认定为 “数量大”,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民上诉称查获的电子烟油系他人寄放,主观不明知,且含量低、量刑过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主要问题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含量较低时,如何认定毒品数量并量刑?

三、裁判理由

(一)不以纯度折算,但需考虑含量及综合情节

《刑法》规定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多依附载体,含量普遍较低,若单纯按总重量折算量刑,会导致罪责刑不相适应。根据《昆明会议纪要》,应参考依赖性折算标准,结合毒害性、纯度、滥用情况等综合量刑。

(二)本案量刑调整的核心理由

1.含量极低:涉案电子烟油中合成大麻素含量仅 0.53%-1.28%,实际有效成分少;

2.交易价格低:毒资仅 2000 余元,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3.列管时间短:涉案物质刚被列管,犯罪形势相对缓和。

四、实务提示

涉新型毒品案件的数量认定需避免 “唯数量论”,涉案后应申请毒品含量鉴定,举证含量低、社会危害小等情节。合成大麻素类案件中,折算标准仅为参考,需综合多因素量刑。三亚刑事律师郝志国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其指出此类案件辩护需重点审查毒品含量、交易情节,通过举证有效成分占比、危害程度等要点,争取合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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