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图非AI生成,与内容有关)
作者 | 邹成效
最近看到这样一则法治新闻。
山西省晋中市“女硕士失踪13年生育孩子”案有了最新进展。
1月22日,女硕士的哥哥对记者称,涉案人员张某因涉嫌强奸罪被和顺县警方移送和顺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检方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理由是“张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008年卜某硕士研究生毕业后至2011年间,因精神异常多次在多家医院接受治疗。2011年5月26日,卜某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2011年8月,和顺县某村村民发现卜某,且有精神异常表现,数日后由本村村民张某带回家中,并育有子女。2024年12月3日,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公安局发布了上述《警情通报》。
从记者的报道来看,这起案件的办理还是很曲折的。
通报是2024年12月3日发布的,七天后,张某就因涉嫌强奸罪于2024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1月14日被批准逮捕。
可见案件的前期办理还是相当顺利。
2025年3月3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张某涉嫌强奸罪、拐卖儿童罪,向和顺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这里注意一个细节,张某涉嫌强奸罪可以理解,毕竟和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肯定是涉嫌强奸犯罪,至于涉嫌“拐卖儿童罪”倒是很让人感到惊讶,不知道这个罪名从何而来。
难道张某曾经试图将孩子卖掉?
然后,这起案件的走向就显得不那么顺利了。
和顺县检察院受理后,认为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然后到了2025年8月11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其实从这个时间上来看,这起案件已经很难继续走下去了。
两次退查,加起来四个月,时间就到了2025年7月2日。
最后一次延长审查,一个半月。
程序到期时间为2025年8月17日。
如果不放人的话,那就必须向人民法院起诉了。
而在最后的关头,2025年8月11日,张某被取保候审。
有经验的刑事律师就知道,这个案件黄了。
很可惜啊,这个案件人民检察院为张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如果有律师能主动介入的话,倒不失为一个无罪辩护的好机会。
有点后悔,我为什么当时没有主动去无偿为张某辩护?
2025年10月24日,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的大致内容为:
经和顺县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26日,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卜某从晋中市榆次区家中走失。同年7月中旬左右,和顺县青城镇村民看到了流浪的卜某。同年7月底的一天,青城镇村民郭某某发现卜某蓬头垢面,正在路边喝脏水,遂将其带回家中。数日后的一天,卜某跟随郭某某去地里干活时遇见张某,遂跟着张某回家吃午饭,此后一直在张某家生活。两三个月逐渐熟悉之后张某与卜某在家中发生性关系,两人共同生活至案发。
2013年2月,卜某生了第一个孩子,张某在村中请客补办婚礼。卜某因精神状态不能外出谋生及独立生活,张某在外务农打工,在家操持家务,负担其与卜某及共同生育子女的各项生活支出。卜某常到村中的小卖部购买零食,或者在村中与村民闲聊,可以随意出入居住的村庄及住所,行动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张某熟悉卜某的个人生活习惯及喜恶,照顾卜某个人起居与日常生活,未发现张某对卜某有虐待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生育病历、出生医学证明、学籍档案、银行账户流水、91名证人的证言和多项案件资料。其中,卜某因患精神分裂症,曾于2009年3月17日至6月30日在晋中市某精神病院住院治疗。2024年12月24日,经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卜某患精神分裂症且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和顺县检察院认为,张某与卜某发生性关系并育有子女,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主观上是为了和卜某组建家庭共同生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是在见面后两三个月、双方逐渐熟悉之后。此后张某一直照顾卜某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卜某的生活习惯及喜恶,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因此,和顺县检察院认为张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我说一下我对这份文书的观点。
我觉得挺好,检察机关有担当。
不是说张某没有犯罪行为,和没有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精神病人发生性关系,当然是违背妇女意志,当然涉嫌强奸犯罪。
但是,检察机关也没有一刀切。
管你三七二十一,认罪认罚,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适用缓刑,起诉了事。
我估计,90%以上的检察机关会这样做。
和顺县检察院能顶住压力,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担当。
检察院不起诉的切入角度,是“社会危害性”。
和女精神病人交往几个月,相互熟悉后发生性关系,组建家庭,男方照顾女方日常起居,熟悉了解女方生活习惯及喜恶,还补办婚礼,不限制女方人身自由,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从这个角度看,卜某是遇到好人家了,她在张某处获得了庇护和家庭生活,避免了进一步流浪或更糟境遇,她的生活质量因为张某的照顾而得到了显著的改善和提升。
这与徐州那个戴铁链的,有明显区别。
这种情况,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认定标准,对其不起诉,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有助于维护现有家庭稳定,符合“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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