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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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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的保护管理制度。

2.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主要是指《渔业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等保护水产资源的法律法规。

禁渔区,是指渔业主管部门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的禁止全部捕捞作业或者限制捕捞作业的一定区域。

禁渔期,是指针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生长盛期,渔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捕捞作业或者限制捕捞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生长繁殖的捕捞方法,如向水体通电、投洒药物、投放炸药等方法,即电鱼、毒鱼、炸鱼等方法。

实施上述一种行为,即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如在禁渔期捕捞,或者在禁渔区捕捞,都可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同时实施几种行为,如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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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渔期、禁渔区或者是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而仍然实施捕捞行为。

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准确知道禁渔区的具体界线、禁渔期的具体日期以及禁用工具的具体尺寸大小等,也不能以行为人的具体供述为判断标准,而应结合有关部门在当地的宣传程度、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职业、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综合判断。对于初犯、偶犯,在案证据印证确实不知道为禁渔区、禁渔期或者禁用工具、方法的,不能认定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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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适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340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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