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口号,更是行车的安全底线,为切实维护冬季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夏邑交警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等重点交通违法的查处力度营造“生命无价、酒后禁驾”氛围下面将曝光1月饮酒驾车人员名单以及醉驾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引以为戒。

饮酒驾驶人员名单(1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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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典型案例

01、2026年1月5日22时50分,周某营酒后持C1证驾驶豫N***7U号小型普通客车G343国道沿由西向东行驶至夏邑县华夏大道交叉路口东侧时,撞上赵某明停放在路边的冀D***12/冀D***S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造成两车损坏,周某营受伤。事故发生后,抽取周某营静脉血液进行鉴定,验鉴定结果为: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37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02、2026年01月13日22时24分许,王某成酒后驾驶车牌号浙B***66白色小型轿车在夏邑县和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和谐大道与振兴大道交叉口南侧时,被夏邑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其结果是207mg/100mL,后抽取王某成静脉血液进行鉴定,验鉴定结果为: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79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03、2026年1月14日2时20分,胡桥派出所民警在巡逻时发现,G343国道与胡桥乡十字路口一辆车牌号为苏A***Z6小型汽车右前轮爆胎停在路边,随后联系交警队民警将黄某带至交警队经调查发现驾驶员黄某酒后驾驶苏A***Z6小型汽车于1月13日20时25分沿G343国道行驶至胡桥乡十字路口时车辆右前轮爆胎,随后黄某在车内睡觉被胡桥派出所巡逻民警查获后送至胡桥交警中队,交警对黄某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抽取黄某静脉血液进行鉴定,验鉴定结果为:全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8mg/100mL,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喝酒开车,抱有“不会被查”的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严重的甚至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饮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20mg/100ml,小于80mg/100mL;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次记12分,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

再次饮酒吊销驾驶证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取驾驶证,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

醉酒驾驶为车辆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除上述处罚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来源:夏邑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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