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维护岁末年初

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

临沂公安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近日

沂水警方连续查处多起

非法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人予以处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典型案例

1、无证储存销售,拘留!

近日,沂水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赵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5年9月起从外地非法购进价值一万余元的烟花爆竹,分别储存于住处,并对外销售牟利。

目前,赵某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涉案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2、货车非法运输,查扣!

2025年12月15日,沂水县公安局黄山铺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段某驾驶厢式货车在黄山铺镇沿河路段非法运输、买卖烟花爆竹共计70余箱,价值5000余元,被民警当场查获。

目前,违法行为人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3、持续打击,一对父子落网!

1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高桥派出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党某。经查,其自2025年10月以来,从外地非法购进烟花爆竹800余箱,涉案价值7万余元,并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150余箱,价值2万余元。

1月14日,高桥派出所顺线追击,将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党某之子抓获。其自2025年8月起,多次赴外地非法购进烟花爆竹,并协助其父到外地购买运输烟花爆竹,涉案价值达6万余元。

目前,党某父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法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

等环节均受法律严格规制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起来学习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烟花爆竹易燃易爆

若管理、存储不当

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均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未经审批许可的行为

不仅存在风险隐患

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居民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不要非法生产、经营、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发现违法线索的

请及时向

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举报

来源:临沂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