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

不少人在资金周转需求迫切时

会盲目寻求他人协助办理贷款

最后,却遭遇

“办事不成、费用不退”的困境,

委托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日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东龙人民法庭就审结了一起委托办贷引发的纠纷案件,为遭遇类似情况的群众敲响警钟、提供指引。

办贷未果+追讨遭拒

2024年7月,原告小张因与他人合伙办厂需资金周转,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小王。小王声称可协助小张从银行办理贷款,但需先收取一笔费用用于“活动周转”。双方协商一致后,小王向小张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小张2万元,若70日内成功办下贷款,该笔款项无需偿还,若办不成则无条件归还。次日,小张向小王转账2万元。然而,约定期限届满后,小王未能兑现办贷承诺,且经小张多次追讨,始终拒绝返还款项。于是,小张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款项2万元,并从违约之日起支付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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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款项+支付利息

结合小张提交的借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法院认为,小王以借款名义出具借条,但双方约定“成功办贷则无需还款”,可见小张支付2万元的核心目的是委托小王办理贷款,该款项性质为委托事务预付费用,而非借款,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现小王未能帮助小张贷款,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

综上,法院判决,小王应返还原告小张款项2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

1.妥善保管证据。委托人在委托过程中,应妥善保管转账凭证、收款收据、沟通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发生纠纷时,这些证据是证明委托关系、约定内容、履约情况的关键,能帮助自身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为维权提供支撑。

2.警惕“先付费再办事”陷阱。面对声称能“代办贷款”的人员,切勿轻易预付费用,应核实对方能力和资质,避免轻信口头承诺,防止遭遇违约后无法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覃塘区人民法院2026年原创14期

图片:来源豆包AI生成

文字、编辑:陈燕凤

校对:韦静

审核:黄献初、冯倩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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