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常因“互殴”否定正当防卫,导致防卫认定率极低。比如罗某在工地劝解时被刘某持木棍殴打,反击致刘某轻伤,被判“互殴”构成故意伤害;熊某某被酒后滋事的银某等人抓衣领、用烟头烫、持械围殴,持刀反击却被判故意伤害;卜某某因与亲戚吵架,准备刀具防身,被认定“有伤害故意”而丧失防卫权;李某先动手后逃跑,被彭某、郭某追上围殴,持刀反击却被判无期徒刑;聂某某被习某等人持铁锹、手锯追打,捡起木棒反击致习某死亡,被判“需躲避”而非防卫。
这些案例折射出传统互殴概念的泛化:只要打架、还手、有伤害意图、事先有纠纷、先动手,甚至防卫时不躲避,都可能被归为互殴。但传统观点以“意图中心论”界定互殴,却因难以证明陷入困境——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必然会有伤害故意,比如昆山于海明案中,于海明多次捅刺刘某时,不可能没有伤害故意,但这并不影响防卫的成立;“事先斗殴意图”更难操作,准备工具可能是防身不是斗殴,比如卜某某准备刀具,是怕对方追打,不是想主动攻击。
真正的互殴,应当限定为双方事先约定相互攻击(约架)。比如两人约好“明天在公园单挑”,或者群殴前通过电话约定时间地点,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放弃了法律对自身的保护,是“不正对不正”,不存在需要保护的优越利益,因此无防卫余地。动手先后无关紧要,因为约架在先,双方互为攻击与防御对象,无所谓正当防卫。但单方约架不是真正互殴,比如一方骗另一方来“和解”却动手,被约架方有防卫权。
除了约架,其他被称为“互殴”的情况,其实是“不真正的互殴”,需要具体分析:比如一般故意伤害案,无约架时要分清是非对错和动手先后,后动手方可以防卫,先动手方如果逃跑后被围殴(比如李某),也能防卫;再比如,防卫人有报复动机不影响防卫,因为面对不法侵害,愤怒是人之常情,不能要求防卫人毫无情绪;还有预期侵害,比如长期被高年级学生欺凌的孩子,准备工具防身,遭遇攻击时反击,是正当防卫;自招侵害中,比如毛某某被打后叫骂,伍某再次冲上来,毛某某捡起砖头反击,这种轻微挑拨后无法躲避的情况,也属防卫。
在程序上,证明互殴要找约架的客观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而不是主观意图;一般故意伤害案要查谁先动手,查不清时存疑有利于被告。只有将互殴认定从“主观意图”转向“客观行为”,从“打架即互殴”转向“约架即互殴”,才能解决防卫认定的乱象,让正当防卫真正成为公民的“自卫武器”。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