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表筹钱治病,银行卡被资金涉诈冻结,电信诈骗资金冻结困局
文/叶雨秋
2025年10月,西安陈女士的儿媳雷某某为筹钱治病,在二手平台售卖劳力士手表,交易成功后收到的16万余元货款却因涉及电信诈骗被湖南益阳警方冻结。这一事件折射出电信诈骗资金冻结机制的深层矛盾:为何警方不直接冻结诈骗分子账户,反而让普通卖家的账户成为“替罪羊”?这种看似“本末倒置”的操作,暴露出当前反诈体系中资金追踪、账户冻结与受害者救济之间的逻辑断裂。
一、资金追踪的“时间差”:诈骗分子的“障眼法”
电信诈骗资金流转的核心特征是“快”与“散”。诈骗分子通过“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等工具,在几分钟内将资金拆分至数十个账户,形成“资金池”。以雷某某案为例,其收到的16万元可能已是诈骗资金经过多层清洗后的“残渣”——诈骗分子通过购买二手奢侈品、充值游戏点卡等方式,将赃款转化为“合法”商品或服务,再通过二次销售套现。这种“资金漂白”链条,使得警方难以在第一时间锁定初始诈骗账户(A户)。
更关键的是,诈骗分子往往使用“四件套”(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U盾)或虚拟货币钱包等非实名工具接收初始资金,导致A户的注册信息与实际控制人完全割裂。警方即使通过银行流水追踪到A户,也只能找到“背锅侠”(如买卖银行卡的“卡农”),而无法触及真正的诈骗团伙。因此,冻结A户往往无异于“隔靴搔痒”,反而可能打草惊蛇,迫使诈骗分子加速转移剩余资金。
二、冻结逻辑的“倒置”:从“追赃”到“截流”的无奈选择
既然A户难以直接冻结,警方为何不“守株待兔”,等待资金流入可追踪的账户(B户)再行动?这背后是反诈机制的“截流”逻辑:通过冻结资金流转的末端账户,切断诈骗分子的套现链条。
以雷某某案为例,其账户作为B户,虽非诈骗初始账户,但因与A户发生交易且资金来源可疑,被纳入警方监控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可对涉案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初始期限为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这种“末端冻结”策略的合理性在于:
2. 证据固定:B户的资金流入可成为证明A户涉诈的间接证据,形成“资金链-犯罪链”的闭环;
3. 损失控制:冻结B户可防止诈骗分子通过二次交易进一步套现,为后续追赃挽损争取时间;
4. 技术限制:虚拟货币、第三方支付等工具的匿名性,使得警方难以实时追踪资金流向,只能通过“冻结-调查”的循环逐步厘清链条。
然而,这种逻辑的代价是普通用户成为“ collateral damage”(附带损害)。雷某某作为治病卖表的卖家,其账户被冻结后无法使用资金,反而加剧了生活困境。这种“宁可错冻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粗放模式,暴露出反诈机制对普通用户权益的忽视。
三、破局之道:从“被动冻结”到“主动预防”的转型
要解决冻结困局,需从技术、法律、协作三方面重构反诈体系:
1. 技术升级:构建“资金追踪大脑”
当前反诈依赖人工排查银行流水,效率低下且易遗漏。应借鉴区块链技术,建立全国统一的“涉诈资金追踪平台”,实时标记可疑资金流向,自动触发预警。例如,若A户资金流入B户,系统可立即比对B户的历史交易记录、用户画像等,判断是否为正常商业行为。若涉嫌洗钱,则自动向警方和银行推送冻结指令,将响应时间从“小时级”压缩至“秒级”。
2. 法律完善:明确“善意取得”原则
现行法律对涉案资金冻结的规定,未区分诈骗分子与普通用户。应引入“善意取得”制度:若B户用户能证明交易合法(如提供二手交易合同、物流记录等),且无主观故意参与诈骗,其资金应解除冻结并优先返还。例如,雷某某若能证明售表行为真实,警方应立即解冻其账户,并追溯A户资金来源,而非让普通用户承担调查成本。
3. 协作深化:打造“警银企”反诈联盟
反诈需银行、支付机构、电商平台等多方协同。银行应建立“涉诈账户黑名单”共享机制,对频繁与可疑账户交易的B户提前预警;电商平台应加强卖家资质审核,对高价奢侈品交易实施“延迟到账”或“资金托管”;警方则需与虚拟货币交易所、境外支付机构建立合作,打破跨境资金追踪壁垒。例如,若雷某某的交易平台能接入反诈系统,其收款账户可被标记为“高风险”,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托管账户,待确认无风险后再释放,从而避免账户被冻结。
四、结语:反诈的终极目标是“保护人民”
电信诈骗的本质是“技术犯罪”,而反诈的核心应是“技术赋能下的精准治理”。冻结普通用户账户的“粗暴”做法,虽能短期内截断资金链,却牺牲了公民合法权益,与“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背道而驰。未来反诈体系需从“被动追赃”转向“主动预防”,通过技术升级、法律完善与协作深化,实现“诈骗分子无处遁形,普通用户安心交易”的良性生态。唯有如此,才能让反诈斗争真正赢得民心,而非陷入“冻结-申诉-解冻”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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