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12岁女生小丽与13岁男生大壮在校早恋并发生关系,班主任发现早恋后及时告知双方家长,还多次在班会强调早恋危害,可小丽父母未重视。数月后,小丽因生理期不规律就医,被查出怀孕5个月。家长报警控告大壮涉嫌强奸,因事发时大壮未满14周岁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警方撤销案件。随后家长将大壮及父母、学校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2万余元及精神损失费25万元,法院最终的判决,给所有家长和学校都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
一、早恋+发生关系被提醒,家长忽视致怀孕5个月
咱先把来龙去脉捋清楚,这事儿就发生在福建泉州市泉港区的一所中学。12岁的小丽是初二走读生,13岁的大壮是初三走读生,俩孩子在学校相识后互生好感,很快就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不仅早恋,还越过底线发生了性关系。
2023年5月初,班主任察觉到俩孩子的异常互动,早恋的苗头藏不住,老师第一时间就通知了小丽和大壮的家长,怕孩子们年纪小不懂事出岔子,还在班里开了好几次主题班会,反复强调早恋的危害,尤其是青春期孩子要守住身体边界。可小丽的父母压根没把这当回事,觉得孩子只是懵懂的好感,顶多牵牵手、聊聊天,压根没往“发生关系”这方面想,既没跟孩子坦诚沟通,也没做任何性教育和监管,就这么放任不管。
直到2023年11月初,小丽的生理期连续好几个月不规律,爸妈这才慌了神,赶紧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这一查直接懵了——医生说小丽已经怀孕5个月了!好好的12岁女儿,不仅早恋,还发生关系怀了孕,小丽父母又气又急,第一时间冲到学校讨说法,觉得学校没管好孩子。
二、报警告强奸失败,起诉三方索赔27万
学校这边觉得挺委屈,早就把早恋的事通知家长了,班会也开了,该尽的教育提醒义务都尽到了,现在出了事儿不能全怪学校,所以没同意小丽家长的诉求。小丽父母咽不下这口气,直接报警,控告大壮涉嫌强奸,想让大壮承担刑事责任。
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报案时大壮已经满14周岁,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而且小丽后来做了流产手术,亲子鉴定也确认大壮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所以一开始就立案调查了。可顺着时间线一查才发现,小丽和大壮早在2023年7月就分手了,而两人发生关系、导致小丽怀孕的时间,正是在恋爱期间,那时候大壮还没满14周岁——根据法律规定,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最终,警方只能以“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为由,撤销了案件。
报警没达到目的,小丽父母更不甘心了,于是以小丽的名义把大壮、大壮的父母还有学校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2万余元,再加上2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总共索赔27万多元。
法庭上三方吵得不可开交:小丽一方坚持说小丽是被大壮强奸才怀的孕,还提交了孩子失眠、易醒、头痛、有自残行为的相关证明,说这事儿给小丽造成了终身心理创伤,必须全额赔偿;大壮一方反驳,说两人是恋爱关系,发生关系是你情我愿,大壮也是未成年人,还因为这事儿被学校开除,没法继续上学,自己也是受害者,不该承担全部责任;学校则辩称,小丽和大壮都是走读生,课后监护责任本就该由家长承担,学校发现早恋后及时通知、多次教育,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教育管理义务,不该担责。
三、法律判决+知识点普及,这些底线不能碰
法院为了查明真相,调取了警方的询问笔录、医院的诊疗记录等所有相关证据,最后发现一个关键问题:除了小丽自己说“被强奸”,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能证明她是受到暴力、胁迫才与大壮发生关系的。在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小丽一方拿不出证明“强奸”的关键证据,就得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所以“强奸”的说法没法成立。
最终法院的判决很明确:第一,小丽和大壮都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还没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性观念,就草率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必须给予否定评价;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小丽承担30%的责任,大壮承担70%的责任。第二,虽然事件发生在校园期间,但俩孩子都是走读生,校外及课后的监护职责主要由监护人承担,而且现有证据能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提醒义务,所以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大壮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的赔偿责任由父母承担。
最后法院核定,小丽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实际损失共计1.3万余元,再加上酌定的5万元精神损失费,大壮的父母最终需要赔偿小丽4.4万余元。
这里必须给大家普及几个关键法律知识点,尤其是家里有青春期孩子的家长,一定要记牢:
1. 刑事责任年龄底线: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未满14周岁不担刑责,但民事赔偿责任跑不了,监护人得替孩子买单;满14周岁如果实施强奸行为,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2. 学校责任边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是“合理范围”内的,不是无限责任,只要尽到了及时提醒、专题教育、通知家长的义务,就不用为学生自愿发生的行为担责。
3. 监护人核心责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责任人,尤其是青春期孩子,不能只盯着学习,性教育、边界感教育、恋爱观引导都不能少,放任不管就是失职。
结论
12岁、13岁的孩子,本该在课堂上读书、在操场上奔跑,却因为一时糊涂发生关系、导致怀孕,这样的结果谁看了都唏嘘。法院的判决既没偏袒任何一方,也明确了各方的责任,更给所有家长和学校敲响了警钟:青春期的孩子不是“温室花朵”,也不是“无拘无束的野草”,他们需要正确的引导和严格的监护。
咱不妨在评论区好好聊聊:你觉得孩子的性教育应该从几岁开始?面对青春期孩子可能发生的“越界行为”,家长和学校该怎么分工才能守住底线?有人说“学校尽到提醒义务就无责”太绝对,你认同吗?欢迎大家留下自己的看法!
来源:裁判文书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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