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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发布

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

烟花爆竹的通告

全文如下

关于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

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升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全力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禁止燃放和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新区全域范围内均为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区,实行全年全时段禁燃禁售,凡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各区域化党委、托管村(社区)对辖区禁燃禁售工作负主要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禁燃禁售的宣传教育和处置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将禁燃禁售工作纳入村(居)规民约,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禁燃禁售相关规定。

三、生态环境、执法、社管、应急、公安及区域化党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会同各托管村(社区)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或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要立即受理、依法处置。鼓励社会公众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者依据《安康高新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违法燃放烟花爆竹:110;违法销售烟花爆竹:3360328。

四、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禁燃禁售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6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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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安康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编辑:汤小珊

责编:胡玥

终审:张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