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银行职员与贷款中介相互勾结,非法提供包含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详细内容的6000余条客户信息。
1月23日,主审此案的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周鸿宾介绍,该院对这起金融机构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9月,时任某银行职员的章城(化名)与从事贷款咨询业务的尹喻(化名)结识。为帮助后者拓展业务,章城在未经同事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登录银行内部客户管理系统,导出两张记录商户交易信息及对应法人个人基本信息的详细表格。
随后,章城通过微信将包含共计6003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发送给尹喻,尹喻又将信息转发他人。案发后,侦查机关未发现二人因此获利。
公诉机关指控,章城非法提供、尹喻非法获取可能影响公民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城、尹喻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尹喻经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且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章城到案后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章城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尹喻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周鸿宾提醒,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防线需全社会共同筑牢,掌握大量敏感信息的行业内部人员更应恪守法律底线,任何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泄露公民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记者:饶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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