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姚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这是该院2026年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开出的首份司法拘留决定书。
根据该院官宣内容,案情大概是:吴某某(女)诉姚某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吴某某因遭受姚某某的言语侮辱、恐吓殴打等暴力侵害,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屈原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吴某某面临家庭暴力行为现实危险,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姚某某对吴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姚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吴某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姚某某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近日跑到吴某某的工作场所,对吴某某实施殴打,致使吴某某头部血肿。
屈原法院在收到吴某某反映的情况后,启动核查程序,固定相关证据,依法决定对被拘留人姚某某处以十日司法拘留。(以上内容归纳来自:屈原管理区法院)
什么是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
其中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所谓的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及精神侵害,如殴打、捆绑、残害、冻饿、限制人身自由、经常性谩骂、恐吓、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也不需要提供担保。当事人需要提供的材料有:1、申请书。载明双方身份情况、具体的请求及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详细情况。2、身份证明。3、证据材料,如对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相关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法院做出司法拘留决定并负责执行,破解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难
虽然法律规定从2016年就规定了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但现实中,很少听到有当事人申请保护令,更是很少听说有法院做出裁定,以及负责执行保护令。
在很多地方,人身安全保护令还仅限于法律规定阶段,距离常态化的申请、审查、裁定、执行的具体落实还有很大的差距,只因这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遭遇执行难。
主要原因是,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但具体职责划分不明确。实践中,法院警力有限,难以对保护令进行全天候监督;公安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协助执行效果不佳。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或者固定相关证据,依法执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相关的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法院做出,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流程,比如相关的听证、调查、申诉等程序;规定由法院执行,却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流程,比如具体的执行部门、执行流程等。
司法警察的职责中虽有参与执行的内容,但参与执行法警跟执行员处于何种关系、具体的工作流程等均为空白。在没有任命为执行员的情况下,司法警察独立办理执行案件、独立实施执行措施、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署名等法律依据不足。
据此,在一些地方,法院的人身保护令还处于实践空白阶段。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姚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日的决定,并落实到位,不得不说是一种司法突破,不知道会不会被其他的法院予以参照和学习。
注:本文系微信公号“语人集法”同步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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