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没有听过
家里老人去世后
仍有人以老人之名冒领养老金
这是违法行为!
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1月23日,“哈尔滨社保”发布“关于道外区责令退回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告”。
公告称,经核查,赵秀芳等1014人存在死亡后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情形,该中心发出的《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无法送达且无法联系或不配合返还,现依法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届满视为送达,超30日视为逾期。
公告提到,因赵秀芳等1014人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中心批量送达《退回社会保险待遇告知书》后,当事人拒不退回、不履行协议、没有待遇可以抵扣,现公告送达《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家属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带死亡证明并将一次性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存入个人农业银行账户,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村镇的社保大厅办理退回业务。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相关公告列出了被公告人员信息、待遇退回明细,涉及的多领取金额在数十元到数千元之间。其中多领金额最高的为5974.74元,多领待遇属期为“201608-202008”,也有人仅多领取了一个月,最低金额为65元。
隐瞒亲人去世冒领养老金
其行为有可能涉嫌诈骗犯罪
此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判处一起冒领养老金案例
男子翟某无业,与母亲刘老太相依为命。2022年4月,刘老太因病在河北省三河市去世,并在当地火化安葬。母亲去世后,由于担心失去经济来源,翟某动起了“歪心思”,他并未向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母亲死亡,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而是隐瞒了母亲死讯。2022年5月起,翟某每月拿着母亲的存折到银行领取养老金。
2024年6月,因刘老太已超过12个月未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停了刘老太的养老金发放。暂停发放后,街道曾多次联系翟某为母亲办理资格认证。
眼见事情瞒不下去了,明知母亲早已去世无法办理资格认证的翟某没有选择坦白,而是伪造了其母亲于2024年8月5日死亡、火化等证明材料。东城区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在对翟某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时发现了异常,经与翟某所在的街道、三河市殡仪馆等进行核实,发现了翟某冒领养老金的事实。东城社保中心随即报警。
2025年1月,翟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到案后,翟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两年多的时间里,翟某共骗取养老金16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日常消费。2025年3月底,翟某被提起公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翟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被告人翟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其退赔人民币16万余元,发还北京市东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法官说法
参保人员去世后,其亲属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翟某在母亲去世后,非但没有按规定办理养老待遇终止手续,反而隐瞒不报,伪造材料骗领养老金长达两年多之久,这显然属于前述情形。翟某这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侵犯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共利益,更破坏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公平和秩序。
那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退休人员去世
其亲属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
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后
应当停止发放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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