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间,苏某伙同包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共同经营某足浴店。二人在店内组织多名卖淫女,以每次388元的价格,提供色情服务进行卖淫活动。苏某等人对嫖资进行统一收取,期间非法经营获利共计人民币739万余元,其中苏某个人分得50余万元。为维持卖淫活动运转,苏某景雇佣王某、陈某、何某三人,分别负责接待嫖客、收银、账目管理及安排卖淫女等具体事务。
2023年7月10日晚,警方在该足浴店现场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多对违法人员,以及等待接客的卖淫女,并当场抓获三名已受雇佣的管理人员。2024年11月12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律适用】本案的核心法律依据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组织卖淫罪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管理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以经营足浴店为名,实际实施招募、管理卖淫人员,并统一控制收费、分配非法利益的行为,已完全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鉴于其组织卖淫时间长、非法获利数额特别巨大,且被查获的卖淫人员众多,依法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上述情节,法院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争议焦点与观点分析】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在被告人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其“情节严重”的组织卖淫行为,量刑是否必须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内裁量?
本案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苏景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的辩护意见,但未获法院采纳。这涉及对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量刑规范的理解。
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司法解释,组织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即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仅现场查获及证言所涉卖淫人员已超过十人,且非法获利高达数百万元,管理架构完整,持续时间长,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此为前提性的法定刑升格条件。
关于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适用:自首与认罪认罚是法定的、重要的从宽处罚情节,其作用在于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或者在特定条件下(如犯罪较轻)可以减轻处罚。然而,对于法定最低刑为十年的重罪,能否仅因自首和认罪认罚就“减轻处罚”至十年以下,司法实践持极为审慎的态度。
法院的裁判表明,在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的既定前提下,被告人所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其主要功能是作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幅度内从轻量刑的考量依据。这体现了刑法在严厉打击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的同时,兼顾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辩护意见希望突破法定最低刑的诉求,与本案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故未被采纳。这清晰地划定了此类案件中,从轻情节与减轻处罚之间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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