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领域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
为进一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信阳市各级燃气专班统筹协调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领域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了强力震慑。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2025年6月15日,市城市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浉河区城管局及吴家店镇政府等部门,在吴家店镇毛寨村一废旧厂房内,查处一处瓶装液化气非法充装点。现场依法查扣超期未检50公斤气液双相空瓶75瓶、15公斤重瓶12瓶,充装、计量设备若干,烃泵1台(含附属品)、大型槽车1辆、固定储罐1个(储存液化气约45吨)。经查,当事人黄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经营、储存、运输、充装液化气,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已涉嫌刑事犯罪。市公安局浉河分局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浉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黄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2025年7月16日,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第十九组对信阳市融森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明察暗访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多项安全隐患(含重大安全隐患),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5年8月18日,接群众举报,固始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联合李店乡公安派出所立即开展核查,在谢某居住的民房内现场查获无封口液化气瓶24瓶(其中13公斤重瓶4瓶,13公斤空瓶20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固始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谢某作出罚款7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5年10月14日,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信阳市融森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王岗供应站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属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信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5年10月30日,淮滨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在该县王家岗乡浅孜村自建仓库内,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305公斤(其中50公斤重瓶4瓶、15公斤重瓶7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淮滨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五:2025年10月30日,淮滨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在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在该县王家岗乡浅孜村自建仓库内,非法销售瓶装液化气305公斤(其中50公斤重瓶4瓶、15公斤重瓶7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淮滨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对李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美丽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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