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猜配捡拾存折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行为属于冒用骗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许昌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理由如下:
一、捡拾他人遗失的存折提取存款的行为不属于侵占行为,不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首先,侵占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将合法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其犯罪对象当属已被行为人合法持有的他人所有的财产。非法占有的对象与合法持有的对象应当是同一的,至少是可以直接置换的。由于存折所有人在存折上设有取款密码,遗失存折并不意味着失去了对存款的控制和支配,行为拾得存折并没有取得对存折项下钱款的合法持有权。因此,不存在侵占的对象。
当然,如果存折的所有人将存折、取款密码及取款所需的其他相关文件一并交付给他人,或者他人捡拾的存折系未设密码的活期存折,说明此时存折所载款项已完全置于持有人的控制下,持有人也随时可依据存折提款,那么行为人的取款行为应当认定为侵占。
其次,存折系遗失物而非遗忘物,行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猜中他人存折密码非法提取存款的行为属于冒用骗取,而非"秘密窃取",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他人存折并支取存款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捡拾行为不能认定为盗取。行为人利用手中持有的他人存折,通过猜配取款密码非法支取他人存款,其中,既有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信任的因素,又有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盗配取款密码进而提取存款的秘密因素。那么,究竟应当认定为盗窃行为还是诈骗行为?这里涉及盗窃与诈骗客观方面特征的区分理解问题。
首先,在某种意义上,秘密窃取和虚构隐瞒骗取中均具有财物所有人、保管人"不知情"的特征,但两者含义并不相同。秘密窃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对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了无察觉(至少行为人主观上是这么认为的),在整个窃取行为过程中自然也就不存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参与、配合问题、与此不同,虚构隐瞒骗取中的"不知情",指的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不知真情,属于对行为性质的不知情,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诈骗行为过程中是直接参与的。
其次,在财物的转移取得方面,窃取是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无意识的情况下由行为人的单方行为完成的,而骗取则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在错误认识的支配下,信假为真,有意识地处分(交付)的结果。
最后,作为财产犯罪,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是其本质,财物的取得行为才是赖以定性的基本构成行为。猜配他人取款密码,将他人持有的不为他人所知的密码予以破解,可以视为是一种无形偷盗行为,但猜中密码并不意味着取得了他人存款,只是进一步取得他人存款的手段行为,且密码本身并无价值,因而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在行为人取得他人的存款之前,存款完全置于银行的控制、支配之下,行为人支取他人存款,是凭借银行的信任通过银行的交付得以实现的,银行对于存款的交付,银行是有明确认识的。由于银行的信任是基于一种错误的判断,而这正是行为隐瞒真相冒用他人名义以致银行不明真相误认为其具有取款合法资格的结果,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冒用诈骗行为。
综上,行为人通过猜配取款密码非法提取他人存款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对其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许昌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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