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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25年第6期要目
【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法秩序统一”三人谈
1.统一私法秩序建构的使命与层次
谢鸿飞(1)
2.宪法与法秩序统一的多重维度
张翔(6)
3.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立法意义
雷磊(10)
【经济公法】
专题笔谈:民营企业刑法保护
4.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与涉企刑事案件的认定
孙国祥(14)
5.民营企业投资人权益的刑法保护
时延安(18)
6.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的治理路径
姜涛(22)
7.民营企业涉商事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柏浪涛(27)
【数据法治】
8.数字经济时代稳定币洗钱犯罪的全流程刑法治理
陈禹衡(32)
【交叉法学与领域法学】
9.论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
徐万龙(45)
【法治实践前沿】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10.《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特别程序问题研究
陈卫东、龚炜博(58)
11.刑事诉讼中并案、分案与另案处理的立法完善
熊秋红、刘昱彤(70)
监察法专题
12.一种全新创设:监察禁闭措施的规范考察与制度定位
卫跃宁、刘帅(84)
13.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化发展的理论逻辑
——以“阶梯式”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创立为背景
魏昌东、叶灵辉(95)
商标法专题
14.社会秩序理论下《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马一德、李祯(108)
15.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法理重述与适用省思
魏宁(120)
16.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条款的适用展开
陈武略、熊樟林(131)
17.非常态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动
高艳(142)
【域外译文】
18.刑事可罚性的前置化
[德]阿尔恩特·辛恩 著
王芳凯 译(155)
【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
“法秩序统一”三人谈
1.统一私法秩序建构的使命与层次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建构统一私法秩序的使命在于消除法体系内的矛盾,包括消除法规范的形式冲突和实质冲突,以维护法秩序的一致性和融贯性。前者表现为同一事项的规范内容存在矛盾,后者体现为对不同事项的规范内容违反了价值秩序。统一私法秩序建构分为私法内部的三个层次和外部的两个层次。私法内部包括同一法域各部分的统一、民法与特别民法的统一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协同。外部层次包括私法与公法的对峙和互动及私法价值秩序应服膺宪法。当下,建构实体法和程序法交融的一体化的民事法学尤为重要。公法与私法的价值冲突无法预先通过确定位阶的方式确定,而只能在具体领域结合时代变迁确定。宪法上的客观价值对私法立法和司法构成刚性约束。
关键词:法秩序;私法;特别民法;融贯性;法治统一
2.宪法与法秩序统一的多重维度
作者:张翔(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法律适用中引发的法秩序统一问题,也是一个宪法问题。宪法对于法秩序统一的意义和作用有多个维度。在立法层面,“依宪立法”和立法中的合宪性审查,意味着宪法在“边界控制”和“内容形成”两个层面都要发挥统一法秩序的作用。在法律适用层面,统一适用被看作是宪法平等权的当然要求,并且同位阶的规范竞合可以借由合宪性的考量而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宪法统一是法律适用的最高的解释原则。在法学层面,法秩序统一所要求的跨部门法领域的学理协调,必然指向宪法引导下的整体法教义学。宪法作为法秩序统一的最终归依,要通过法制定、法适用和法学多个维度得以实现。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法教义学;合宪性审查;合宪性解释;法治统一
3.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立法意义
作者:雷磊(中国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法秩序的统一性原理虽源自法律适用导向的法律科学,但同样适用于立法领域。作为法秩序统一性之核心的“体系论”既有助于立法对社会问题的全面调整,也服务于立法中审美和伦理的需求。法秩序的统一性要求法秩序的外部体系尽可能符合内部体系,但在立法语境中外部体系将发挥更大作用。在外部体系视角下,立法技术应遵从逻辑的、实质的和规范的分类标准。但这些体系论的要求并非绝对,因为立法始终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政治形成过程。因此,在立法语境中,法秩序统一性是一个永远无法被完全满足的调整性理念。
关键词:法秩序统一性;立法;外部体系;分类标准;法治统一
【经济公法】
专题笔谈:民营企业刑法保护
4.民营企业合法利益的保护与涉企刑事案件的认定
作者:孙国祥(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以及2025年通过的《民营经济促进法》等立法,传递了加强产权平等保护的鲜明立场,但公私不平等的司法惯性以及机械司法的沉疴导致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不力的矛盾依然深刻。通过秉承谦抑主义的严格解释立场、坚持实质出罪的判断、妥当处理行刑交叉案件以及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将“平等保护”的法意和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立法和政策精神真正融入司法实践,是解决矛盾的关键之举。
关键词:涉企刑事案件;平等保护;行刑交叉;实质出罪;涉案财产处置
5.民营企业投资人权益的刑法保护
作者:时延安(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法学院)
内容提要:确认并保护民营企业投资人权益,是维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目前实践中一些民营企业负责人利用职权实施侵占股权等侵犯投资人权益的情形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现行《刑法》没有直接且明确地将这类行为规定为犯罪,而是采取间接方式来提供一定范围的保护,如此立法现状不利于确认和保护投资人权益实现,也不利于有效惩治和预防这类不法行为。从现实性和必要性的角度分析,有必要将这类行为予以适度犯罪化,可供选择的路径包括直接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单独犯罪和通过修改《刑法》第168条或第169条来惩治和预防这类行为。
关键词:民营企业;民营经济;投资人权益;刑事政策;犯罪化
6.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的治理路径
作者:姜涛(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内容提要: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和政府机关、金融机构、消费者等进行广泛的社会交往,于此过程中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合同诈骗罪等诸多经济犯罪。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治理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点,其背后关联的社会关系更为复杂,应当以刑法治理路径的改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认定经济犯罪不仅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准确划定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的界限,而且要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处罚进行后果考察,保持刑法的谦抑性。正当防卫等传统出罪事由通常适用于侵犯人身权利犯罪、侵犯财产犯罪,并不适用于经济犯罪。从功能主义立场,民营企业涉经济犯罪应当采取功能责任论,把法益恢复、危险的接受等作为出罪事由。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经济犯罪;法益恢复;功能责任论;双重法益
7.民营企业涉商事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作者:柏浪涛(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盗窃罪为蓝本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套用于商事诈骗犯罪。盗窃罪保护财物的占有状态及使用价值,“转移占有”型行为方式直接体现法益侵害。而商事诈骗犯罪保护财物的交换价值及整体利益,“转移占有”不能直接体现法益侵害,行为的法益侵害性需由“非法获利目的”来界定。因此,相关司法解释用“排除意思及归还意思”“利用意思”认定商事诈骗犯罪,值得商榷。就非法获利目的而言,其一,“行使债权”能够排除构成要件符合性,其并非违法阻却事由。其二,“使自己获利”与“使他人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和加减关系。素材同一性中的“素材”需要界分为行为对象与保护法益。其三,“非法获利目的”与间接故意可以并存。基于此,虽然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互斥关系,但诈骗罪与后者可以成立想象竞合。
关键词:诈骗罪;盗窃罪;非法占有目的;非法获利目的;财产法益
【数据法治】
8.数字经济时代稳定币洗钱犯罪的全流程刑法治理
作者:陈禹衡(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字经济时代,稳定币克服了以往虚拟货币的不足,但存在涉及洗钱犯罪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则对稳定币洗钱的保护法益存在争议,并缺乏有效的刑法治理机制。在稳定币洗钱犯罪中应该设置三重法益架构,首先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结合数字经济语境来重塑国家安全法益,其次是在稳定币介入后面临更隐蔽风险的上游犯罪法益,最后是数字经济的金融管理秩序法益,包括有序运转的货币流通域以及金融监管机制的可信度与透明度。针对稳定币洗钱犯罪应该展开全流程刑法治理,在放置阶段,改进后的“对敲”模式与混币模式都仅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而可以实质出罪;在培植阶段,剥离链模式尚未损害实质法益而可以出罪,但跨链模式却实质损害法益而应该入罪;在融合阶段,行为人提供稳定币账户后要结合资金关联性与信任背书来判断是否入罪,而通过锚定机制变现的行为人如果不存在明显异常交易则不宜入罪。
关键词:洗钱罪;虚拟货币;总体国家安全观;安全法益;秩序法益
【交叉法学与领域法学】
9.论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
作者:徐万龙(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时常与刑事犯罪相交织,形成所谓的“涉刑合同”。涉刑合同并非一律无效,而应结合刑事法律规范的保护目的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涉刑合同的出罪根据在于:公民通过有效合同对其财产和经济利益的处分,系宪法中自我决定权和一般行为自由在私法领域的具体实现,原则上应当受到法秩序的承认与尊重。依此,直接有效的涉刑合同通常不具备出罪功能,因为相关犯罪通常涉及公共法益的保护;而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合同,在合同相对方未行使撤销权或权利人追认后,可通过事后有效的机制阻却犯罪成立。涉刑合同的出罪功能也揭示了传统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审理方案的局限性,应根据刑民交叉案件的实体法特征,探索更加合理的审理程序。
关键词:合同效力;民事合同;法秩序统一;诈骗罪;先刑后民
【法治实践前沿】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
10.《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特别程序问题研究
作者:陈卫东、龚炜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特别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重要补充,不仅承载着司法精细化、特定主体权益保障等多元价值,更在适配复杂司法实践需求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部分特别程序运行状况不佳,呈现出与社会经济发展脱节、制度价值难以充分释放的态势。针对现有五类特别程序数量偏少、覆盖面不足,难以适应特定群体和特定罪案办理的现实难题,有必要借助第四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契机,推动刑事特别程序科学化、系统化和完备化。一方面,调整现行特别程序体例结构以回应刑事司法治理需求,包括重塑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增设单位犯罪刑事诉讼程序和涉案财物处置刑事诉讼程序等。另一方面,以权利保障为核心导向,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及强制医疗程序,细化规则设计、补齐程序短板、强化权利救济,推动各项特别程序与刑事诉讼整体制度协调统一,助力实现《刑事诉讼法》法典化目标。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刑事特别程序;以审判为中心;权利保障;法典化
11.刑事诉讼中并案、分案与另案处理的立法完善
作者:熊秋红、刘昱彤(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诉讼中关联案件的程序配置,体现着诉讼结构的系统性与司法运行的理性化追求。就并案、分案与另案处理三者关系而言,并案体现集中审理取向,分案体现程序分流与质效调适,另案处理则是在存在客观程序障碍时对分案的特殊适用,其正确适用关乎事实认定准确性、资源配置合理性、裁判统一性与程序正当性。然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未做规定,相关规则散见于司法解释与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度碎片化与适用条件不统一易引发程序割裂、裁量失范与权利弱化风险。完善案件并分处理制度,应反思传统同一案件认定规则,以诉讼法上的犯罪事实同一性判断为基准,结合实体法因素作双重考量,以“一案一处”为基本原则、权利保障为刚性底线、办案质效为弹性约束,细化未成年人共犯、部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部分被追诉人在逃等特殊情形下的处理,优化审判中心下的职能衔接与并分裁量,并严格约束前案裁判的后案预决效力,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时体系化吸纳并案、分案与另案处理规则提供可行方案。
关键词:并案处理;分案处理;另案处理;同一性;权利保障
监察法专题
12.一种全新创设:监察禁闭措施的规范考察与制度定位
作者:卫跃宁、刘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法》的实施和纪检监察实践已经充分表明,我们在制度设计上选择了一条将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严格拆分,另行设立一套法律体系以规制监察程序的道路。此次《监察法》修改新设的禁闭措施制度也是探索完善监察法律程序的一种新尝试。禁闭措施原先被适用在军队和警察等特定组织的内部管理之中,对被禁闭者同时提出人身自由限制和思想精神反思的要求。之所以探索在监察领域引入禁闭制度,主要还是基于强化纪检监察队伍管理、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彰显自我监督意志等考虑。修改后的《监察法》所设立的监察禁闭措施与之前其他领域的禁闭措施有着明显的区别,其在被禁闭者权利保障的位阶和内容、禁闭措施实施后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被禁闭后,如果以后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被禁闭的期限要折抵刑期,这一点完全不同于军事法、警察法领域的禁闭规定。在未来制度落实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条文本身的理解,完善禁闭程序及其配套方案的设计,从而助力新《监察法》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监察法;禁闭措施;自我监督;独立监察程序
13.监察强制措施体系化发展的理论逻辑
——以“阶梯式”监察强制措施体系的创立为背景
作者:魏昌东、叶灵辉(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务犯罪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反腐败国际比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确立“遵守法定程序”和“尊重与保障人权”原则在《监察法》基本原则中的重要地位,以之为导向,建构以均衡授权与控权为价值基础的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是《监察法》首次修正的首要重点。刑事强制措施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为基本功能定位,其建构规则与原理具有普适性,根据权力属性适度调整配置强制措施机制系统的一般原则,具有正当性。国家监察权的基本属性,决定着监察强制措施中“权力—权利”交互模式的特殊性,监察强制措施的体系化及其优化发展,应当观照理论基础的时代性与发展性需要,将根据监察法基本原则、法制统一原则与价值均衡原则生成的理论,作为判断强制措施功能定位正当性的根据与基础。监察强制措施的优化发展,有必要继续丰富与强化留置措施制度的人权保障功能机制。
关键词:监察法修正;监察强制措施体系;比例原则;优化发展;理论逻辑
商标法专题
14.社会秩序理论下《商标法》“不良影响”条款的适用
作者:马一德、李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不良影响”条款系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商标法》中的制度化确认,在社会秩序理论视阈下,其反映的是自生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的相容与互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良影响”条款裁判标准不清、功能泛化的问题日益突出,其根源并非外部规则介入本身,而在于未能以恰当方式完成对自生自发秩序的补充,并在适用过程偏离了公序良俗本质。基于此,应明确“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边界,将公序良俗中体现社会伦理与秩序维系的价值取向,与公共利益所承载的政策性、干预性目标相区分,并在平衡公序良俗与商业表达自由的基础上,确立以“是否突破社会共识”为核心的审查取向。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不良影响”条款的规范重构与审查标准的细化,实现《商标法》公共政策功能与私权保护目标的制度协调。
关键词:社会秩序;公序良俗;不良影响;商标法;公共利益
15.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法理重述与适用省思
作者:魏宁(四川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领域的界权都采用标准而非规则的方式来进行,虽然保持了对产权人的适度激励并将制度成本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却以牺牲公众的信息成本为代价。商标法中“相关公众”的引入旨在通过拟制主体统一的认知图式来降低商标界权标准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反映在实践中即为对相关公众注意程度的统一。然而法院对于相关公众注意程度的界定却存在完全对立的观点。相关公众既不是无知消费者也不是专家,其仅具有有限理性,可以通过“认知激励—认知资源—认知能力”的框架对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进行合理界定。
关键词:商标法;拟制主体;相关公众;注意程度;有限理性
16.治安违法记录封存条款的适用展开
作者:陈武略、熊樟林(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2025年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建立了治安违法记录“原则封存、例外查询”的制度框架,旨在限制违法信息的外部获取行为进而保障个人权利,但其适用面临原则虚置与例外泛化的风险,亟需教义学阐释与体系调适。依据该制度“封查双轨”的运行逻辑,其内部运行须明确封存的限制访问与消极保存的含义,在效力发展上可根据行为性质、再犯风险与公共利益设定差异化封存期限及消除条件,并完善职权启动、期限起算与告知等程序保障;其外部运行须限缩解释“有关国家机关”与“办案需要”,将查询主体限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机关,查询事由须符合关联性与必要性要求,并将“国家规定”严格限定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此外,还应通过体系解释实现该制度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等制度的协调,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治安违法记录封存;社会排斥;隐私权;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
17.非常态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法律关系的变动
作者:高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海德堡大学)
内容提要:婚姻关系的非常态期间包括分产分居、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离婚冷静期及离婚诉讼期间。该期间内,夫妻双方亲密关系基本瓦解,身份财产关系亦应发生变动。非常态期间内一方所得财产,应扩张解释为个人财产。夫妻债务认定有必要区别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采内外分离原则,其中的“基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负债”,外部关系上按普通标准以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内部关系上家事代理权应限缩至紧急举债权的特殊情形,并赋予非举债方追偿权。法定之债中,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其他财产关系中,夫妻相互继承权应通过目的性限缩予以排除。婚内侵权行为一律依法产生损害赔偿责任,无论故意还是过失,不应继续基于婚姻关系作特殊考量。
关键词:非常态婚姻期;夫妻财产制;共同债务;遗产继承;婚内侵权
【域外译文】
18.刑事可罚性的前置化
作者:[德]阿尔恩特·辛恩(Arndt Sinn)(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
译者:王芳凯(南开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刑事可罚性“前置化”虽非严格的刑法教义学概念,但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使用。为了防止从行为刑法不当地发展成行为人刑法,必须脱离个案,以抽象和法律原则的方式划定前置化的界限。前置化的本质是刑事可罚性在时间维度上的提前,区别于内容上的扩张。其背后动因包括应对恐怖主义等新型风险的社会需求、预防刑思想的扩张以及程序便利的考量。对于前置化的证成与界限,不能借助所谓的“敌人刑法”理论,而必须结合不同的前置化类型及规制方法分别讨论。前置化可以细分为创设可罚性的前置化以及修正可罚性的前置化两大类,方法上既可以通过解释构成要件也可以通过创设构成要件来实现,这两种方法在宪法上有其各自的界限。
关键词:法益理论;抽象危险犯;行为人刑法;刑事立法;预备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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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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