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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案例分享6:强奸罪,如何处罚?

案例6:B某某强奸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11X刑初X27号

从轻减轻情节:坦白、认罪认罚

从重情节:累犯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处罚:被告人B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拘留日期:2024.6.11

判决日期:2024.10.18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3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告人B某某骑电动车行至107国道某某区某某镇镇某村附近时,发现被害人A某某独自一人沿107国道自北向南步行。B某某在107国道某村村南附近路段截住A某某后,强行将其拽至旧桥洞处,并亲吻A某某抚摸其胸部,后B某某又将A某某带至某村北马路一偏僻无人处,强行与A某某发生性关系。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B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B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B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B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内容属实,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关于被害人陈述只提到内裤和裤子被脱到大腿部位,被告人是否插入,是否构成既遂,请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3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B某某骑电动车行驶至107国道某某区区某某镇镇某村附近时,发现被害人A某某独自一人沿107国道自北向南步行。B某某在某村村南附近将A某某拦截,强行将其拽至旧桥洞处,亲吻A某某并抚摸其胸部。后B某某又将A某某带至某村村北马路一偏僻无人处,强行与被害人A某某发生性关系。

另查明,被告人B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某市C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2年1月11日被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

2024年6月6日,被害人A某某以其在北牛庄村附近被一男子强行发生性关系为由,向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刑警某某镇中队报警。2024年6月11日,被告人B某某在其位于某某市某某区××镇××村的家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B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B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1.某市公安局某某区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截图、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2)冀0111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瑞的证言;3.被害人A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B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24]337号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被告人B某某的户籍证明信、抓获证明及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被告人B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B某某犯强奸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应查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既遂,经查,本案中,被告人B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A某某的陈述相一致,被告人B某某强行与被害人A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故被告人B某某犯强奸罪构成既遂。被告人B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B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B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