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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镇江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正式发布
本办法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句容市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以下是《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起来看
1. 新增表决权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第七条将参与表决的业主确定为: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2. 调整异议协商方式。第十二条规定: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主体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3. 新增倡导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规定和最高法典型案例指引,第六条最后一款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对可能造成的影响予以适当包容,依法配合加装电梯工作。
《镇江市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的完整文本也一同附上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原试行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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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京口区、润州区、丹徒区、经开区、高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取得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地面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住宅。
第三条 加装电梯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加装电梯工作。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加装电梯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加强电梯加装安全质量管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矛盾协调等工作,公布便民服务点地址、联系方式。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加装电梯联合会审,做好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各专业管线单位做好加装电梯涉及通信、广电、供电、燃气、供水、排水、照明等管线迁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加装电梯的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做好加装电梯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原房改房售房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加装电梯工作予以协助。
业主应当弘扬中华民族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传统美德,加强沟通协商,对可能造成的影响予以适当包容,依法配合加装电梯工作。
第七条 申请加装电梯,应当由本幢或者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等不利影响。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和人数的计算方式,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就下列事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
(一)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工程费用的预算以及筹集方案;
(二)加装电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电梯销售企业、电梯安装企业选聘方案;
(三)电梯使用单位。加装电梯的业主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是使用单位;
(四)电梯维护保养方式以及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商定的分摊比例,自主筹集资金;
(二)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财政性补助资金;
(四)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项目,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方式多样化、运营服务市场化的加装电梯工作新模式。
鼓励社会力量合理利用电梯开展广告等经营活动,增加电梯公共收益,拓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资金筹措渠道。
第十条 申请加装电梯的业主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建设主体(以下简称建设主体),应当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义务和责任。
建设主体可以自行或者推选业主代表办理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建设主体推选业主代表办理的,应当提供推选代表的证明材料;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有、单位自管住宅加装电梯的,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可作为申请人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应急救援和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主体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审查并出具加装电梯专项技术意见。
第十二条 加装电梯业主达成书面协议且勘察设计文件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书面协议和施工图在拟加装电梯楼幢的所有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间未收到因加装电梯直接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公示报告;公示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建设主体与异议人协商,形成记录并作为公示报告的附件。
第十三条 建设主体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加装电梯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加装电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房屋权属材料,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三)由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出具必要的结构安全检测报告;
(四)加装电梯设计方案、施工图以及相关审查意见;
(五)加装电梯协议和公示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加装电梯申请材料后,召集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城市管理、民政、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等机构,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信、广电、燃气等管线单位,对加装电梯方案进行联合会审,会审后7日内出具联合会审意见。
第十五条 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通信、广电、燃气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开辟绿色通道,及时反馈迁改方案并征求意见。
建设主体应当按照程序向相关管线单位提出申请,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六条 加装电梯涉及占用公共绿地的,建设主体根据联合会审意见,依法办理绿地占用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加装电梯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通过审查的设计方案和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制造单位对安装、改造、修理后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安装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在履行施工告知后,向承担电梯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装监督管理,发现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建设主体应当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销售、电梯安装以及电梯维保等单位,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综合验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加装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电梯安装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建设主体。
建设主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向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体应当在取得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后30日内,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市城建档案馆单独建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
第二十四条 加装电梯应当以实用性为原则,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合理控制建设规模,满足消防、安全条件等各项保障功能。
第二十五条 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用地面积或者分摊用地面积不作变更。
第二十六条 加装电梯后,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当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实并移交有关资料。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完成加装电梯的,经申请予以财政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部电梯六万元。
对符合加装电梯申请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分散供养人员、特困职工家庭出资加装电梯的,一次性给予每户最高六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其应分摊的合理出资额不足六万元的,按照实际分摊金额补助。
建设主体应当先行出资完成加装电梯,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材料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贴。补贴的具体分配由业主共同协商决定。
市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垫付后与市财政年度结算。
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既有加装电梯区级财政资金补助,具体金额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时,统筹推进加装电梯工作。鼓励实施集中采购、连片加装、统一维护,降低加装成本。
第二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制造、电梯安装、维护保养等单位信息,统一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第三十条 对加装电梯工作成效显著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加装电梯矛盾协调工作机制,加大调解力度,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办理联合会审等相关手续的,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扰乱、破坏施工。阻挠、扰乱、破坏施工的,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
对加装电梯施工过程中设阻的,当事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三十三条 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加装电梯工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31日。原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镇江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试行)》(镇政办发〔2020〕6号)同时废止。
内容来源 | 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最镇江
编辑 | 张萌萌
校对 | 许鹏锋
审核 | 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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