鸟类是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至关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价值,是生物多样性及生态文明的重要体现。
近日,由景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李某某非法狩猎一案,针对李某某非法捕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提出“刑民同责”,再次向全社会敲响了生态保护的警钟。
案情回顾
李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猎3只野生保护鸟类(1只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领角鸮;2只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黄绿鹎、绿翅短脚鹎)。其行为不仅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更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景东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刑事打击+公益保护”双重职责,既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又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索生态损害赔偿,致力于实现“惩治违法、生态修复、警示教育”三位一体的综合治理成效,以法治力量筑牢鸟类保护屏障。
领角鸮
黄绿鹎
绿翅短脚鹎
警示意义:此案表明,任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严惩,即使狩猎数量较少,只要使用禁用工具或违反禁猎规定,均可能构成犯罪,并须为其所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修复责任。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检察官提醒
1.禁猎工具与方法:弹弓、猎夹、毒药、电子诱捕装置等均属禁用工具;夜间照明、火攻、网捕等方法亦被禁止。2.特殊保护物种:除国家级保护动物外,本地常见的斑鸠、八哥等均在“三有”保护名录,不可随意捕杀。3.积极举报线索:若发现身边有非法张网捕鸟、偷毒等行为,可及时向林业部门、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举报。4.主动补救措施:若已实施违法行为,主动投案、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可作为从宽情节。
案例:
嫌买来的鸟没有灵气,云南两男子竟上山捕捉画眉,警方:刑拘
云南省昭通市两男子想养鸟怡情,购买又嫌贵,且没有灵气,竟想出了上山捕捉的点子。2月19日,两人从益阳市新桥河务工地驾车潜入桃江县修山镇,捕捉了2只画眉鸟,刚刚下山,就被当地警方逮个正着。
称在修山镇舒塘社区凤林港村发现2名形迹可疑的中年男子,请求公安机关进行核查。接警后,修山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赶往现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调查,民警在凤林港村一公路旁,民警一举抓获涉嫌非法狩猎的熊某(男,云南省昭通市人)、马某(男,云南省昭通市人),扣押非法猎捕工具及野生画眉鸟2只。经讯问,熊某、马某供认,为了养鸟供娱乐,两人驾车来到修山镇,利用捕鸟网、捕鸟器非法捕猎画眉鸟2只,正庆幸没有白跑一趟,没想到警察就出现在面前。
目前,犯罪嫌疑人熊某、马某因涉嫌非法狩猎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现场查获涉案各鸟类活体79只!大理茶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鸟类被警方抓获
近日,剑川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人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并通过出售谋取私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与野生动物资源的线索。
获取线索后,环食药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巡线追踪,迅速锁定嫌疑人茶某某,并在金华镇其居住处成功抓获茶某某,现场查获涉案各鸟类活体79只,查扣捕鸟工具猎套5个、套笼1个、捕鸟网1张。
在确凿证据面前,茶某某对其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墨江2男子,非法捕杀“哈尼族吉祥物”,被判刑+赔偿15000元
白鹇鸟体态优雅、行动敏捷,被称为“林中仙子”。
普洱墨江是全国唯一的哈尼族自治县,哈尼族人民视白鹇鸟为善良吉祥的象征,对它有崇敬之情,白鹇鸟寄托着哈尼族人民对生活的美好愿望。然而,有的人仍无视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狩猎,最终受法律追究。
近日, 普洱市墨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墨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陶某某、马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进行判决。
陶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判令二被告承担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15000元。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被告陶某某携带一支气枪,并邀约他人一同狩猎,陶某某用气枪将一只白鹇鸟猎杀后带回家中食用。
同年2月,被告陶某某携带一支气枪、马某某携带一支射钉枪,并邀约他人一同狩猎,陶某某、马某某分别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将两只白鹇鸟猎杀后带回家中食用。
经鉴定,二被告猎杀的三只白鹇鸟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5000元。
庭审现场
检察机关认为,陶某某、马某某多次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实施猎杀白鹇鸟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的行为已造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鸟遭到猎捕杀害,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应当对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终,墨江县人民法院支持了墨江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猎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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