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生禁驾是一项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驾驶人“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一经处罚后,驾驶人信息将被录入全国机动车驾驶员管理系统,受到终生禁驾行政处罚的驾驶人无论在省内还是省外都无法再考取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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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以身试法,必受严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典型事故案例

案例一:无视酒驾禁令,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最终酿成大祸。

2025年7月12日23时37分许,胡某某酒后驾驶鲁H5***2号小型客车沿G34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梁山县大路口镇孙老包村时,与由南向北行走的行人周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周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胡某某驾车逃离现场,于2025年7月13日1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梁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对胡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检验,结果为:65.80mg/100ml。

经调查,胡某某对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实供认不讳,经认定胡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胡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最终酿成大祸。

2025年9月13日5时0分,臧某某驾驶鲁HV***B的小型轿车,在高新府西路(接庄建设路)敬老院门口处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乔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乔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臧某某驾车逃逸。

经调查,臧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臧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济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臧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安全出行 文明相伴

来源:济宁公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