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份,河南省洛宁县陈吴乡陈吴村村民张小伟,让我等人给他做担保贷款,并一再说这只是个形式,我已经给农商行说好了,绝不会给你们留下任何后遗症---。因我们太讲义气,对银行工作人员过分相信,答应做担保后,洛宁农商行工作人员对张小伟说:你贷款金额较大,仅个人担保不行,还得再找个公司。而后张小伟又找了个“洛宁县富邦商贸有限公司”与我们共同做担保。就此该行为张小伟放贷200万元。2021年张小伟贷款到期,无力偿还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这期间,张小伟在网上贷款和该行贷款及给别人做担保全部成了失信人员。但该行主办人员为了吃高额利息,给张小伟垫付了一部分利息,接着又给张小伟办理了续贷手续。这些内幕我们一概不知。该农商行工作人员明知张小伟根本没办过任何公司,更不具备续贷资格。本应立即停止续贷,收回本金和利息,了结此事。相反该行主办人员与续贷人张小伟串通骗贷,到2025年6月,该行认识到张小伟既无任何油水可炸,又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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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同年同月4日,将我们担保人和张小伟一并起诉到洛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庭立了案。诉讼请求张小伟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3278663.52万元,要求此款由我们担保人承担。

洛宁县法院在开庭审理中,我们向主审法官金冬提交了该行工作人员范现民指定的四个私人银行卡号,让续贷人张小伟为该卡号上先后共打款12万元的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续贷人张小伟续贷资质不符等证据及我们担保人在不知情和该行放贷人员的指示下,签了担保合同,但没写时间的原由。

这充分证明洛宁农商行工作人员在办理涉案续贷过程中存在私下收取续贷人的钱财,违规操作续贷的违法犯罪行为,该行代理人在庭审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也给予认可。但主办法官金冬却故意隐瞒事实,不予采信,不予审查。更让人想不通的是作为一并担保公司的《洛宁县富邦商贸有限公司》法院既没给该公司依法送达传票,开庭也没让其参加,完全剥夺了该公司的答辩权,更违背了法律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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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我们一再向主办法官金冬说明,我们已向洛阳市银监会递交了举报材料,该银监会也下达了受理通知书,等待调查结果。主审法官对我们说:该案贷款数额较大,案情复杂,不适合简易程序,你们可写个延续申请,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次日金冬法官又给我们打电话说:‘转普通程序银行不同意,并且银行也不交立案费,要么你们把立案费交了,不然我们就下判决书’。我们明知立案费从古至今都是原告交的,为了把事情弄清楚,尊重金冬法官的意见。当我们拿着立案费,找到金冬法官交立案费,办延续申请,走普通程序时,可万万没想到金冬法官却突变,冷言对我们说:“判决书已经给你们送达了”。 我们反问道:你不是说转普通程序让我们拿钱交立案费的吗?为什么判决书可送达了?金冬法官不耐烦地说:“判决书一个多月前我都写好了,只是没发”。由此可见,市银监会受理后,在调查结果没出来之前,金冬法官就急急忙忙快速的把判决书下达了,不知他的动机何在?2025年9月30日,洛阳金融监管分局洛金信复【2025】268号信访答复意见书明确答复是:洛宁农商银行存在向不符合资质的借款人办理贷款的问题。

而主办法官金冬简直是屁股坐歪了,对洛阳金融监管分局的复函根本不予理睬,更不知金冬法官与农商行是何等不可告人的关系!在审理中该行不让转普通程序他认可,不交立案费他同意,同时该行工作人员收取贿赂违法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金冬法官一概不追究,不过问。相反让我们担保人来承担,完全站在农商行的立场上办案,竟然把承担担保的《洛宁县富邦农贸有限公司》漏掉。同时,续贷人张小伟于2025年7月25日死亡。我们担保人中仅范新新、张晓娟为公职人员,其余都是无业游民,无收入来源,这个不公正的枉法判决,导致范新新、张晓娟工资被冻结,房产被查封,家庭破裂,生活陷入绝境。

为此我们对洛宁县人民法院民事【2025】豫0328民初1501号的判决不服,上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原担保的《洛宁县富邦商贸有限公司》向该中院递交了一审洛宁法院在审理此案,将本公司漏掉,没让参加的答辩状:2025年12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洛阳监管分局编号:【2025】20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函,明文指出:该笔贷款存在担保合同签订不规范,银行员工向客户介绍资金中介,向不符合资质的贷款人办理续贷款的问题,洛阳市中院立案后,不但不审理追究洛宁一审法院不采信证据办案程序违法行为,反而对以上事实证据也不采纳,依然是官官相护,行行相互,竟然以民事判决书【2025】豫03民终4745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早有规定,根据《关于规范裁判文书原由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裁判书必须详细说明证据,采信与不采信的具体原由,如果在裁判文书里没有写这些‘关键’内容就属办案程序违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97条规定:法官必须在判决书里说明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否则办案完全属于程序违法。还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68条,所有证据都必须全面客观的进行审查,不能选择性的否定证据,在此还规定:一是未审理事实、就做出了判决;二是未依法组成合议庭、未开庭等程序严重缺失的判决:都是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是无效判决。

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引起高度重视,严惩办案人员违法裁判的责任,追究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放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还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