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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补充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3月1日起,对直接参与批发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对参与零售侧市场交易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零售穿透部分用电量不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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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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