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的基本程序遵循财库〔2014〕214 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核心流程为前期准备→文件编制与公告→响应与开启→磋商与报价→评审→定标→公告与合同签订,共七大阶段,兼具招标的规范性与谈判的灵活性。

一、前期准备阶段(项目启动)

1.项目适用判断

  • 确认项目符合竞争性磋商适用情形(政府购买服务、技术复杂、无法确定总价、科研项目、非强制招标工程等)
  •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需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市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批准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2.委托代理与内部审批

  • 采购人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 落实采购预算,完成立项论证与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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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件编制与供应商邀请阶段

步骤

核心要求

时间节点

组建磋商小组

3 人以上单数,专家≥2/3,采购人代表不得为评审专家身份

磋商前完成,专家一般提前 36 小时抽取

编制磋商文件

含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审标准、合同草案、可能变动内容等

经采购人书面同意后发布

邀请供应商

3 种方式:公告邀请、随机抽取、书面推荐(采购人推荐≤50%),≥3 家合格供应商

发布磋商公告

在指定媒体发布,含项目信息、预算、资格条件、获取文件方式等

发售期≥5 个工作日

发售磋商文件

弥补成本原则定价,不得营利

发出至首次响应截止日不得少于 10 日

三、响应文件提交与开启阶段

1.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

  • 按要求编制,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可提交磋商保证金(≤项目预算 2%,非现金形式)

2.响应文件提交与接收

  • 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截止时间前可补充、修改或撤回
  •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拒收

3.响应文件开启

  • 按公告时间地点开启,核对密封情况,记录开启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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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磋商与最后报价阶段(核心特色环节)

1.资格性与符合性审查

  • 审查供应商资格和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要求
  • 无效响应需书面告知供应商

2.澄清说明

  • 可要求供应商对含义不明确内容作澄清,但不得改变实质性内容

3.分轮磋商

  • 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磋商,给予平等机会
  • 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书面通知所有供应商)
  • 供应商可根据变动重新提交响应文件

4.最后报价

  • 磋商结束后,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3 家,特殊情况可 2 家)
  • 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提交最后报价前供应商可退出,退还保证金

五、评审阶段

1.综合评分

  • 采用综合评分法,满足全部实质性要求且得分最高者为候选供应商
  • 价格分权重:货物 30%-60%,服务 10%-30%,统一价格标准项目可不设价格分
  • 价格分计算:低价优先法,基准价为最低报价

2.编写评审报告

  • 推荐 3 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特殊情况可 2 家),排序理由充分
  • 全体成员签字认可,异议成员可书面说明并签字

六、定标与成交阶段

步骤

核心要求

时间节点

评审报告确认

代理机构 2 个工作日内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供应商,逾期未确定视为认可排序第一者

确定成交供应商

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可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

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含成交供应商、金额、标的信息、磋商小组成员名单等,磋商文件同步公告

成交确定后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发布

发出成交通知书

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

与公告同步进行

七、合同签订与履约阶段

1.签订合同

  • 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签订,按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条款
  • 不得擅自改变合同实质性内容

2.履约与验收

  • 成交供应商按合同履约,采购人组织验收
  • 验收结果作为付款依据

核心特点总结

  • 流程灵活性:可在磋商中实质性变动需求,供应商可调整方案,区别于招标一次性报价
  • 评审科学性: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与技术服务并重,适合复杂项目
  • 时间要求:首次响应周期≥10 日(长于谈判 3 个工作日),保证供应商充分准备
  • 竞争充分性:确保≥3 家供应商参与,特殊情况可 2 家,兼顾竞争与效率

关键特点:

  • 多轮互动磋商:允许采购人与供应商就技术、服务、合同条款甚至价格进行多轮协商谈判。
  • 响应文件可修改: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可以修改其响应文件(包括降价或优化方案)。
  • 综合评分法: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价格权重相对较低(10%-30%),更注重技术、服务等综合实力。
  • 两阶段评审:先初步评审(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再对最终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 适用项目特点:最适合需求不明确、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技术或服务较为复杂的项目(如政府购买服务、科研项目、设计咨询、信息化系统建设等)。

与竞争性谈判的主要区别:

  • 评审方法:竞争性磋商必须综合评分法;竞争性谈判通常采用最低价成交法(在质量和服务满足要求的前提下,报价最低者成交)。
  • 价格作用:磋商中价格分权重较低(10%-30%);谈判中价格是最终决定因素。
  • 侧重方向:磋商更侧重方案质量和服务能力的综合性;谈判更侧重价格竞争
  • 适用项目:磋商更适合复杂服务类、定制化需求强的项目;谈判更适用于标准相对统一、价格是核心因素的货物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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