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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锋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近日查处了一起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案件,充分表明,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时时刻刻予以关注和追踪。但从西峡县法院对媒体披露的情况看,法院仅仅对因怕“影响合同签订以及相关联络工作”“买了从北京到成都双流机场的飞机票”的被执行人胡某某,依法予以了处理,但未看到,胡某某是通过何种手段购买到了飞机票,并通过了机场安检,乃至帮助胡某某购买机票的相关人员,给予了什么样的查处。
据有关人员透露,能够让限高人员购买到飞机票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人员,也即人们俗称的“黄牛”,采用的方法之一是,利用“2023年到2024年6月份期间办理的护照证件号”的变化,也即“新号码不会立马更新进民航系统或是12306系统里”的“时间差“,也即“未被纳入系统,不被‘限高’”,帮助被限高人员购买飞机票。而另外一种方法便是,如有关人员所说,先用被限高人员“自己的身份证购买一张普通车票通过人脸识别进站,同时再用亲友的身份证购买一张高铁票上车”,“暗渡陈仓”,蒙混过关。
至于有中介对媒体所称,还可以用限高人员身份证帮助限高人员购票,或者有关人员所说的“安排工作人员带过”,因为相关人员没有详述,尚不得而知。
但不管怎样,如专业人士所说,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帮助购买机票、高铁票等的机构和个人,“其行为已经涉嫌妨碍诉讼执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但明知自己行为会被依法查处,一些中介机构或个人,还敢冒违法风险帮助限高人员购买机票、高铁票呢?
从西峡县法院对私自乘坐飞机的胡某某,仅处以“罚款五百元”,而没有追查其怎么购买到飞机票,又是通过什么方法顺利登上了飞机等,没有进一步追究来看,法院或者法律对帮助限高人员逃避限高者的处置,或许还有一定的真空地带。
除了上述之外,让人还有疑问的是,在大数据被人们说得神乎其神的当下,被限高人员乘坐飞机,其在登机过程中,机场的监控系统怎么就没有抓拍并向法院传递信息,发出预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可被处10万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对违反限高的人员予以处置,可以说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据相关专业人士前述的,帮助购买机票、高铁票等的机构和个人,“其行为已经涉嫌妨碍诉讼执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法院在对违犯限高人员查处的同时,是否也应对帮助违犯限高的相关中介或人员,也即人们常说的“黄牛”予以查处,是否就不会让人们感觉,法律管不住帮助逃避限高的“黄牛”,而让其始终抱有侥幸心理,而毫不顾忌地帮助限高人员逃避法律的制裁?
也就是说,凡事从源头治理,在源头采取措施,遏制一切违法行为的发生,那后续人员估计也就不可能靠侥幸钻空子,一再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