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固定总价合同因其便于锁定成本、简化结算而备受发包人青睐。但建筑工程的复杂性决定了“按图施工”往往只是理想状态。地质条件变化、规划指标调整、业主使用需求变更等因素,都会导致施工图修改。
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合同模式下,风险主要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的总价完成所有工作,无论实际工程量如何变化,除非出现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完工后双方进行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合同是总价包干,所有风险已包含在总价中;施工方认为,变更是发包人指令,增加的工程量是合同外额外工作,理应据实结算。此时,施工方该如何,拿回应得的变更工程款,变得尤为重要。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一方当事人要求按定额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价结算的,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要求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部分按实结算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总价结算方式,在没有发生合同修改或者变更等情况导致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格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造价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在原工程总报价说明范围以外对项目进行了调整,承包方因项目调整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对承包方的请求可以支持,且对该增减部分工程款的计算,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的,参照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和标准进行结算。
法律依据
1. 核心法律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可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
这一规定为突破固定总价提供了直接的法律路径。它精准地将“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从原固定总价中剥离出来,单独适用结算规则。
2. 地方司法指引:明确举证责任与结算路径各地高院为统一裁判尺度,出台了更细致的指导意见
结算路径: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量不属于合同包干价范围的,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的,可以参照当地计价标准结算。举证责任:主张调整价款的当事人,需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施工方指南
结合上述法律分析与案例,施工方若想在设计变更中成功维权,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强化过程证据管理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施工方必须系统性地收集和固化所有证明“发包人提出变更”及“变更已实施”的证据:
· 书面指令:设计变更通知单、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监理例会纪要等,务必争取发包方或监理方签章确认。· 履行记录:变更部位的施工日志、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影像资料(带时间水印)、材料进场报验单等。· 费用洽商:关于变更费用计算的往来函件、报价单、预算书,即使对方不确认,发送行为本身即可证明你方已主张权利。· 电子证据:微信、邮件等工作沟通记录,能清晰反映变更指令来源和讨论过程的,应及时整理归档。
2. 明确变更工程的计价方式
在实施变更前或过程中,应尽可能就新增部分的计价原则与发包人达成书面一致。顺序如下:
(1)优先适用合同约定:查看原合同是否有变更估价条款(如“参照类似子目单价”)。(2)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于重大变更,争取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计价标准、下浮率等。(3)参考官方标准:若无法达成一致,在报价或索赔文件中,明确声明将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工程所在地当期定额、信息价进行计算,为可能的诉讼鉴定奠定基础。
3. 善用专业力量,提前介入
建设工程纠纷专业性强、证据庞杂。不应等到与发包人彻底闹僵、结算无望时才想起找律师。
· 事前咨询:在签署合同阶段,对变更、调价条款进行把关。· 事中介入:当发生重大变更或发包人久拖不决时,及时让律师介入,指导证据固定和发函谈判。· 事后诉讼:诉讼阶段,律师能帮助组织证据链、应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精准定位诉讼请求,极大提高胜诉率。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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