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条件民事行为的核心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核心裁判观点】:
一、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然要求。
二、关于所附条件的特点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条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这是与法定条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
第二,条件是一种将来的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如女生向男生表示"如果你把月亮摘下来,我就嫁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将已经发生的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则视为根本未附条件。
第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附条件"中的"附",是指附属的意思。也就是说,应当将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相互区分,后者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前者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内容。
第四,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三、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所附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
所谓生效条件,是指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生效条件具备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条件具备之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具备前,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比如,父亲对儿子许诺,你考上某某大学,我就给送给你一台笔记本电脑。这里,儿子考上大学是父亲履行送其笔记本电脑的生效条件。
所谓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具备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如果该条件确定不具备,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继续有效。例如,如果约定某人一旦调到外地工作,其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单位确实已经调某人到外地工作,那某人就可以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四、关于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因为一旦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最典型的就是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否则会妨害其流通。
五、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前,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条件成就前,是否就没有任何拘束力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根据诚信原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成就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履行力上,即一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非依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六、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一种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因此,如果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而应当作为附期限。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合同约定写明的是附条件,但法官在认定时,也应当认定为附期限。
七、恶意阻止条件成就和恶意促成条件不成就的拟制后果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附加生效或者失效的条件,但自此之后,一方当事人有可能仅仅从自己的利益出发,违背诚信原则,恶意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不成就。例如,在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希望行为尽快生效,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促使条件成就,该条件的成就并非顺其自然,而是一方恶意促成的结果。又如,在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希望行为继续其效力,以不正当手段阻止条件成就,该条件的不成就也是并非顺其自然,而是一方恶意阻止的结果。为了维护合同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法律就有必要对这种恶意促使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不正当行为予以规范。
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也就是说,法律对当事人不正当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进行了拟制,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结果。本条的拟制,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当事人有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改变条件状态的故意。这种故意表现在,附生效条件的,有促成条件成就的故意。附解除条件的,有阻止条件成就的故意。
第二,从客观方面来看,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了相应地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
第三,从对该行为的评价来看,该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本来就具有或然性,当事人都应当顺其自然,如果一方仅仅是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没有"顺其自然",则该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法律对其应当给予否定评价。前举案例中,如果房东因为急于收回出租房屋的不正当目的,唆使承租人的单位领导将承租人调到外地工作,房东的行为就具有不正当性、可谴责性。
八、关于拟制的法律效果
根据本条的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这里的"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不容推翻。也就是说,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时,只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就是确定的,不容推翻的,即条件已成就。只要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法律后果也是确定的,不容推翻的,条件不成就。
有一种观点认为,从本条的条文内容看,对条件拟制处理结果的规定比较绝对。民法是意思自治的法律,即使当事人一方为了自身利益而为条件拟制行为,相对方的利益也未必受到损害。即使相对方的利益受到损害,相对方似亦有权自己选择是否接受条件拟制的后果。
【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没有正确理解"视为"二字。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者阻止条件成就,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诉诸法律,那当然不告不理。但是,一旦没有恶意行为的一方起诉了,那对方以该不正当行为对原告有利进行抗辩,其抗辩就不能得到支持。原因就在于,"视为"是一种法律拟制,不允许举证推翻,其法律效果就是"是"。
来源:类案同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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