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剩余价值剥削”的一点粗浅辨析

有人说,有钱人如果不是为了“剥削他人剩余劳动价值”的话,他就不会去开展任何的生产活动!

这话表明上看起来虽然粗糙,也显得很直白,但也很能蒙混不少人稀里糊涂地就接受了这种不能完全排除的“排除式推论”。是不是啊?

确实,谁能说那种情形绝对没有呢!

但有那种情形存在的可能,便能就此认定所有的生产生活活动都是那种情形及性质的吗?不可能吧!不应该吧!这应该是最基本的逻辑了吧。

而且,“剥削理论”进一步的理论要求是:为了消除有钱人必然剥削穷人的情形,就必须消除一些人钱多而另一些人钱少的状况。或不管谁的钱多钱少,都不许未经人们的同意而用于生产活动。

但生产活动与生活活动,两者又是难以具体而明确地区分的,而且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活动又一刻也不能停止!

因此就只能将一切社会生产及生活活动实行那绝对的“计划”性质的机制体制及方式,并按照所谓的实际需要,去进行相应的“分配”。

——就这样,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以及人类社会一切经济社会运行及分配机制体制的“计划”方式及性质,便这样“应运而生”了!……

我以上的解释和论述,不知道能不能得到大伙的认同。若能认同,那就此谈谈自己对此“思想观念”的一点辨析:

靠改变“剥削”与“被剥削”对象来论述、论证和驳斥所谓的“剥削”现象及其逻辑,逻辑上就是自毁性质的——在没有任何证据与数据的前提下,先承认掠夺或那所谓的“剥削”存在,然后只是用一种主观性质的“利益补偿”方式去阻拦人们对此问题的甄别,堵住人们对此问题进行辨析的嘴,实际上就是靠掠夺去否定掠夺!如果那变相或直接的掠夺或者说“剥削”现象、性质及其逻辑真存在的话,这不就是靠犯罪去论证犯罪、否定犯罪吗!那原先的对“有没有掠夺、有没有犯罪”问题的论述、论证,跑哪里去了?还要进行吗?

而在对该问题未做最基本逻辑论述、论证的前提下,就对此问题武断地妄下结论,并继而以此结论作为根据去作出了自己对应的社会行为,而且是与自己所“论证”性质同样的行为——如此荒谬绝伦的思想逻辑过程,也能算是一种“思想认识论述”及“理论”吗?简直荒诞、昏聩到了滑稽的地步了嘛!无非一个粗糙不堪的靠自己的暴力强加去认定别人的“暴力强加”罢了。

而对本人以上关于“剥削”现象及其概念是如何形成的辨析,若有哪位老师若不能认同的话,也请不吝赐教一二。在此先行谢过了!

2026.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