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幕下的碰撞
是多重违法的孽果
一位闯红灯、无证驾驶、肇事逃逸
另一位醉酒驾驶、没戴安全头盔
同时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车辆
一连串的违法行为
造成了这场车祸
多重违法的警示
2023年9月27日3时,佘某无证驾驶小汽车行驶至潮州大道与潮枫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闯红灯,适遇吴某在饮醉酒后(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摩托车行驶至该处抢黄灯,期间两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吴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发后,佘某驾车离开现场,后于当天5时自行投案。
经调查,因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上路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加之吴某饮醉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且未经公安机关登记入户的普通摩托车上路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故佘某负主要责任,吴某负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这起事故,堪称典型违法行为的“叠加示范”,其危害触目惊心。每一项违法都是一个致命的漏洞,多个漏洞的叠加促使了安全之堤的崩塌。所有交通参与者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这不仅是法律的强制要求,更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负责,切勿让侥幸心理凌驾于安全红线之上。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持证驾驶是上路驾驶的前提
遵守交通法规是安全的底线
开车不喝酒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的尊重
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是守护自身生命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发生事故时留在现场则是一个人的责任担当
让我们在这场事故中吸取教训
坚决摒弃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将法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不报任何侥幸心理
共同守护安全畅通的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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