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法轩 记者 顾潇)“开门杀”让人猝不及防,暗藏凶险,轻则倒地磨皮,重则脑部撞伤,更有甚者致人死亡。扬州高邮的居某和孙女因为轿车乘客徐某“开门杀”导致受伤住院,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对乘客责任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拒绝赔偿居某的各项损失。近日,当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徐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最终判处保险公司赔偿居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23年4月的一天,扬州的庄某驾驶小轿车,搭载徐某。当汽车行驶至高邮城区某路段时,二人准备下车办点事。于是,庄某在路边停车位处临时停车。不巧的是,后排乘客徐某开门时没有观察周围路况,在打开门的一刹那,与居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居某以及孙女赵某受伤,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后来经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庄某一方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居某、赵某无责。居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保险公司只垫付了1.8万元的治疗费。居某在治疗结束后,找到庄某以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认为,此次事件是乘客“开门杀”导致的,不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几方就赔偿金额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庄某一直没有赔付居某因事故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近日居某将庄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庄某靠边临时停车,徐某开车门时没有确保安全,造成居某受伤,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系一个整体,庄某与徐某同属机动车一方,徐某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某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险赔偿不足部分才由庄某、徐某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本案的商业三者险限额是300万元,扣除交强险应当赔偿部分,商业险已足以赔偿。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某保险公司应赔偿居某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法官告诉记者,在“开门杀”案件中,驾驶人作为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应该对安全停车的时间、地点、路况具有充分的控制和认知,并对乘客开车门行为负有注意和提醒的义务。乘客开车门时也应当具备不妨碍他人正常通行的认知,开车门时对附近路况应具有认真观察的义务。如果驾驶人没有尽到注意提醒的义务,导致乘客贸然打开车门引发交通事故,此时二者的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乘车人,在开车门前一定要先观察周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确保安全后再开门上、下车,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