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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家长一封信及告知书
提醒家长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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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东莞市教育局、江门市教育局
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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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莞
东莞市教育管理部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巩固“双减”成果,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查处校外培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现公布一批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东莞市大朗镇超*编程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2475元,罚款10235元的行政处罚。
二、东莞市南城街道竹*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东莞市横沥镇树*正源书画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罚款30797元的行政处罚。
四、东莞市南城智*培训中心有限公司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21120元,罚款4224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东莞市小*学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超范围办学案
该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21600元的行政处罚。
下来,东莞市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教育部《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的整治和曝光惩戒力度,形成有力震慑,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行业。
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增强法规意识,严格遵守校外培训治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依法依规办学,诚信经营,共同营造和维护全市校外培训市场的良好生态。
江 门
2025年,江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依法规范治理校外培训行为,持续巩固校外培训综合治理成果,营造健康有序的教育生态。现将6起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江门市百*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蓬江区教育局责令其立即停止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退还所收费用3362元,罚款10087元的行政处罚。
2.新会区**开秀托管中心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托管名义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新会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3.新会区百*托管服务中心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托管名义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新会区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退还违法所得6365元,罚款24267元的行政处罚。
4.开平市长沙巴*艺术培训部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开平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没收违法所得3010元,退还违法所得19130元,罚款3010元的行政处罚。
5.恩平市兰*文艺创作中心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展非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恩平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1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6.恩平市优*托管中心以托管名义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案
该机构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托管名义擅自开展学科类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恩平市教育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举办,责令退还所收费用2945元,罚款2945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江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加大违法违规校外培训整治力度,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着力规范我市校外培训市场。
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遵守校外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和“双减”政策,增强法规意识,依法依规办学,共同促进校外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编辑:佘旭寅
来源:广东教育传媒综合东莞慧教育、江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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