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当时40岁的男子黄某与婚外情对象谢某发生争吵,黄某将谢某砸死后逃离现场。2022年,黄某被警方抓获。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黄某不服提出上诉。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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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1962年出生的被告人黄某,与被害人谢某曾是婚外情关系,感情存续期间,曾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2002年七八月份的一天,黄某驾驶拖拉机搭载谢某过程中二人发生激烈争吵,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2022年11月,黄某在其住所被公安人员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黄某无期徒刑。

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黄某辩称,被害人谢某先用石头攻击自己,具有明显过错,自己没有使用石头砸打被害人,被害人的死因是因跌落时头部撞地所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过重。黄某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等辩护意见。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评判认定,结合现场坡度较缓、被害人四肢无异常等客观情况,足以证实被害人在滚落下坡的过程中并未遭受重创。黄某到案后供述用石头连续猛砸谢某头部致死,所供与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于2002年8月30日制作《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登记表》中已作出“立重大案件”的结论性审批意见,足以认定公安机关已于当日对本案立案侦查。黄某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避侦查,依法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黄某提出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该辩解仅有黄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和线索指向是被害人先用石头攻击黄某。一审判决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于事实和法律无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实习生 陈哲雅

编辑张寻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