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盗窃前科仍屡教不改,两次作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妄图以“零口供”逃避法律制裁。近日,经湖北省麻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该案的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以证据为核心、层层递进构建证据链的精准指控能力,体现了严厉打击侵财类犯罪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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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9日15时许,麻城市民宋某将其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朝圣路某水果店旁的巷内,未料片刻后车辆被盗。经调取现场监控显示,作案人为一名头戴鸭舌帽、佩戴浅蓝色一次性口罩的年轻男子,其通过破坏车辆龙头锁的方式实施盗窃后逃离现场。

同年6月10日,市民黎某停放在麻城市三桥头附近的二轮摩托车,被一名装扮与前案完全一致的男子盗走。该男子不仅破坏了车辆龙头锁,还撬开了前轮U型锁,作案手法更为娴熟。

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并与全国人员面部信息库比对,锁定了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2023年曾先后两次被法院判处刑罚的李某。6月11日,李某被传唤到案,但其拒不供述犯罪事实,加之涉案摩托车已灭失,缺乏直接证据导致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公安机关遂邀请麻城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办案检察官在全面审阅案卷材料后,提出扩大监控调取范围,还原作案人往返轨迹,进一步固定作案时间、路线等关联性证据。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调取全域路网监控,发现两起案件中的作案人均驾驶同一辆白色二轮踏板摩托车,沿国道从武汉市新洲区进入麻城市作案,后沿原路返回。

7月10日,侦查机关对李某提请批准逮捕,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李某户籍地为武汉市新洲区,结合作案轨迹、面部比对结果,对李某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9月14日,案件移送麻城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李某仍拒绝供述犯罪事实。办案检察官反复审看案发现场视频,发现两次作案时作案人的衣着特征一致且具有辨识度,遂制发《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对李某住所进行搜查,并再次走访案发现场寻找证人。

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在李某家中搜查出与作案人衣着完全一致的黑色短袖T恤衫、黑面白底运动鞋;同时,再次走访案发现场时,附近居民漆某证实,在宋某摩托车被盗时,自己恰好途经现场,与作案人有过约5秒钟的对视。后经漆某辨认,李某就是盗窃宋某摩托车的人。

在作案轨迹、着装特征、证人证言形成的证据锁链面前,李某终于如实供述了两次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麻城市检察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量刑情节,以李某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丨史鹏飞、童歆淇

编辑丨童歆淇

审核丨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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