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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中国目前是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但保险深度、保险密度、保险覆盖面等指标仍和世界平均水平有相当大的差距,保险保障水平还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和需求,这也意味着现阶段我国居民和企业仍然缺乏充足的市场化风险分散机制和适合的保险产品服务,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居民的消费意愿和企业的投资信心,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发展普惠保险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是保险业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也是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着力点。在此背景下,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6月发布了《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既为我国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提出了近期的工作要求。在此背景下,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课题组梳理了国内外普惠保险的实践发展和支持政策,调研了供给端主要参与主体和产品服务的发展情况,以及分析了普惠保险需求方的风险特征、风险偏好和保险意愿,形成了学术报告《普惠保险蓄势待发》。

本篇摘编内容将关注普惠保险的起源等。

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

众所周知,对于中高收入人群、高净值客户及富裕阶层,或者大企业、政府和金融机构这类优质金融消费者,即社会群体收入分配金字塔上端的部分,传统金融机构更为青眼有加。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位于社会群体收入分配金字塔的下半部分,包括中下端的中产阶级、大众工薪阶层、广大农民,以及中小微弱企业,长期处于金融服务不足、甚至缺失的境地。实际上,无论是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潜在的商业机遇方面而言,这部分体量巨大的长尾群体更应该受到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在内的关注。

2005年,联合国正式提出了“普惠金融/金融包容”(financial inclusion)的概念,与此对应的金融体系被称之为“普惠金融体系”(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建立普惠金融体系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可负担的成本为金融弱势群体[1]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2005年通过总结不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发现,成功的微型金融机构通常为农村居民提供小额储蓄账户,同时也为农户提供例如指数保险等防御农业借贷风险等[2]。

2006年,联合国发布的《构建普惠金融部门促进发展》(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 for Development)报告中,将普惠金融定义为“为贫困和低收入家庭以及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安全的储蓄、适当设计的贷款,以及适当的保险和支付服务。”[3]2014年,世界银行在《全球金融发展报告:普惠金融》(Glob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port 2014: Financial Inclusion)中,将普惠金融定义为:“个人和企业获得适当、负担得起和及时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包括银行、贷款、股权和保险产品。”[4]

普惠保险的起源演进

普惠保险是普惠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概念起源于 20 世纪 90 年代,当时小额信贷的商业模式比较成功。为了确保贷款安全性,很多微型金融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MFIs)将简易人寿保险产品(信用寿险)嵌入到贷款中,因为他们发现,每年都有许多低收入家庭因单一的重大风险事件(如疾病或家庭支柱的死亡)而被推入或重新陷入贫困,因此非常有必要提高低收入人群的抵御风险能力。由于费率和保障金额都不高,当时普惠保险也被称之为“小额保险”[5]。2007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和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认为“小额保险”是一种由不同类型主体提供,按照保险核心原则运作,依照风险事故发生概率收取一定保费,为低收入群体提供特定风险保障的产品。2008年,小额保险创新组织(MIF)将小额保险定义为一种向低收入群体收取符合其收入和风险水平的保费,以承保相应风险(意外事故、疾病、死亡和自然灾害等)等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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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根据多方公开资料整理。

普惠保险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发展

早期的普惠保险主要由非营利组织推动,主要聚焦于农村地区和农业领域。这是因为在发展中国家,农业是经济的重要支柱,农村地区的居民和从事农业生产的群体,经济基础相对薄弱,面临着诸如疾病、意外、自然灾害等多种风险,但又缺乏有效的风险应对手段。因此,除了信用人寿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外,还针对农业生产中常见的自然灾害风险,推出了农业保险,保障农民的基本生产生活。这些早期尝试虽规模较小且形式相对简单,却是普惠保险发展的重要开端。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普惠保险得到了更广泛的关注和实践。保险普及倡议机构(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 A2ii)强调普惠保险是联合国17个可持续发展目标中9个子目标的重要贡献因素,增加对普惠保险服务的获取,有助于减少贫困,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6]。世界银行(World Bank Group)、普惠金融联盟(Alliance for Financial Inclusion)、国际金融消费者保护组织(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onsumer Protection Organization)等国际组织在积极倡导普惠金融的同时,也将普惠保险纳入其中,推动了各国在普惠保险领域的探索。

2015年,IAIS在其《普惠保险业务准则》指出,不同于小额保险,普惠保险也包括“被排除在外”或“服务不足”市场的所有保险产品。2023年,国际精算协会(IAA)《普惠保险介绍》提到,普惠保险产品是指面向未被服务或未充分服务市场的所有保险产品。普惠保险的潜在目标和服务群体也随之扩大,不仅包括低收入人群,还涵盖更广泛的群体。例如中小微企业主,他们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市场波动、资金周转、自然灾害等多种风险,普惠保险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保障,助力企业的稳定发展,以及那些在新兴行业、灵活就业的人群,这类人群往往难以通过传统的保险渠道获得充分的保障,普惠保险则能够根据他们的特殊需求,设计出更具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然而,许多普惠保险的消费者可能对保险的了解程度较低,在风险认知、风险管理方式等很多方面与传统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同,因此,各国保险监管机构越来越致力于在监管、增加保险服务可及性和消费者保护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

综上所述,对于很多发展中经济体,特别是低收入和中低收入国家和地区而言,保险市场的发展重点仍然是普惠保险的1.0版本,即小额保险;但对于发达经济体以及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中国家,借助数字科技赋能和政策支持,保险公司能够更好地评估和管理新客户类型的风险,普惠保险已进阶到2.0版本,其重点是为扩大保险服务覆盖面,为更多的需要保险产品的金融消费群体提供服务。

[1] 一般而言,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甚至失业人群等弱势群体是重点服务对象,除此之外,金融弱势群体还包括金融知识较薄弱、或较少参与金融实践的群体,例如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或弱势金融消费群体,即有金融服务需求但因为各种原因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

[2] Robert Peck Christen, Douglas Pearce,《农业微信金融的风险管理和产品设计:一种新兴模式的特征》,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CGAP)不定期论文,2005年8月。

[3] “Inclusive finance — safe savings, appropriately designed loans for poor and low-income households and for micr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and appropriate insurance and payments services.”, Building Inclusive Financial Sectors for Development, United Nations, 2006.

[4] Glob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Report 2014: Financial Inclusion,The World Bank 1818 H Street NW, Washington DC 20433

[5] 时至今日,仍然有很多新兴市场将普惠保险等同于小额保险,其服务的主要群体是社会最低端群体。2018年4月,哥伦比亚波哥大举办的题为“普惠保险发展十周年”(10 Years of Evolution in Inclusive Insurance)的会议上,也认为普惠保险的发展就是小额保险的历程。关于这一点,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在 2007 年解释为,“新兴市场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者几乎没有经验或数据构建一个对高收入和低收入群体都有效的普惠性的保险市场,因此,后者成为发展重点,即‘小额保险’”。

[6] Access to insurance initiative (A2ii) 政策文件,Insurance an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https://a2ii.org/en/sustainabledevelopment-goals. March 202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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