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者需要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般情况下,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不能占用农用地;对于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农村村民建设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是住宅,均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于涉及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还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在办理了这些许可证或者审批手续之后,那么单位或者是个人才可以利用土地进行建设,一般这两个程序是缺一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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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过,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有的当事人为了省事完全不顾及法律法规,直接就会利用土地进行建设,对于这种房屋,即使当下没有被发现,那么在日后相关部门通过日常执法检查、相关部门移送、违法单位主动报送、群众举报等各种方式途径发现时,也会被毫不犹豫的认定为违法建筑。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那么所建筑的房屋从法律层面来讲,就是大家口中经常说的违法建筑。

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对当事人来说就会非常的不利,而且,一旦遇上拆迁征收方也必然不会将此类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所以,大家在利用土地建设构筑物、建筑物或者是住宅时一定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

不过,有的当事人却认为,《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房屋建成时间已经超过了两年,并且在这些年内,并没有相关部门找上门来说房屋是违法建筑,也没有对自己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罚,那么即使日后相关部门发现了该房屋没有任何的手续,其也没有权利就把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且在拆迁后也需要给予自己合理、公平的补偿。

那么在房屋建成两年内,没有被相关部门发现,相关部门也未对自己作出任何的行政处罚,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就能想当然的变成合法建筑吗?

答案当然是不可能的。两年内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处罚,并不代表着违法建设行为就能想当然的成为合法行为,未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也就能想当然的变成合法建筑。虽然《行政处罚法》中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之规定,但很显然,当事人只看到了字面意思,并没有深刻理解这条规定背后的意义。

而且除此之外,《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之外,还明确规定了,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那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违法行为一直存在,比如当事人所建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那么该违法建设行为只要一天没有被处理,那么违法行为就会一直处在一个连续或者是续续的状态之中,即使该房屋已经建成超过了两年,只要被相关部门通过日常执法检查发现,或者是被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均是有权利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不会受限于两年的期限,直接该违法行为被彻底消除。

所以,凯诺拆迁律师在这里提醒大家,在建房之前一定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审批手续,避免日后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房屋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一旦遇到拆迁,不仅拿不到相应的拆迁补偿,而且还面临着房屋随时被强制拆除的局面。

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不过在对违法建筑拆除时,也需要依法依规的进行,相关部门不能直接拆除,一般在发现违法建设行为时,需要先实地查勘,对当事人作出书面的相关文件,保障当事人相关的救济权利。如果在什么法定程序都没有履行的情况下,直接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必定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针对该违法强拆行为,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