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26日《检察日报》第03版:观点
强化队伍建设与“三个管理”协同增效
作者: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李岩
新时代背景下,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一取消三不再”重大决策,同步部署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为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提供了重要指引。检察队伍是司法办案的主体力量,其建设水平决定着检察权运行的规范化水平;“三个管理”作为规范办案的关键抓手,是提升办案质效的机制保障。聚焦二者协同发展促推高质效办案,需要强化“人案协同、管建并重”,推动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
加强队伍建设
与“三个管理”的互动逻辑
检察队伍建设为“三个管理”提供有力支撑。以政治建设为引领,将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立检之魂,推动检察人员把“从政治上看”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从政治和全局角度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确保司法办案正确政治方向。以人才建设为根本,培育高素质人才,使其具备扎实的事实认定、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能力,才能更好落实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各项要求,有力维护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以纪律作风建设为保障,通过严明纪律、锤炼作风,与“三个管理”中的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追责问责形成合力,坚持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推动检察人员保持严谨作风,秉公为民司法。
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有助于加强队伍建设。业务管理提供宏观指引。通过质效分析、业务趋势研判等,让检察队伍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有针对性地提升业务能力,同时为队伍建设规划提供参考依据。案件管理锚定程序规范。通过流程监控、实体把关等,及时发现检察人员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促使其增强责任意识、规范办案行为,逐步提升整体办案质效。质量管理明晰结果导向。通过对办案实体、程序、效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人员考核等挂钩,优化激励机制,推动队伍建设成效实现阶梯式跃升。
检察队伍建设与“三个管理”协同推动高质效办案。一方面,将“三个管理”与队伍建设深度融合,能够实现“管人、管事、管案”有机统一。通过构建“人、案、责”一体评价体系,在大幅度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的同时,促进队伍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一体抓实“三个管理”,通过全面、客观反映检察办案情况、干部履职成效,使监督指导有尺度、干部评价有标准、个人努力有方向,激发队伍活力,为高质效办案提供积极动能。
强化队伍建设
与“三个管理”协同增效的具体路径
更新管理理念,强化协同意识。检察管理作为规范检察权运行的重要保障,依托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强化检察一体化,为增强检察机关的整体意识和凝聚力发挥管理实效。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要把握检察权运行特点,深化一体履职、综合履职,构建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管理模式,切实推进上下级检察院、办案部门与管理部门之间的协同互动,释放检察管理内生动力,为业务一线减负、为队伍成长助力、为高质效办案赋能。
加强队伍建设,主动适应“三个管理”要求。抓好分层分类培训,针对业务管理的宏观性,聚焦中层以上人员,开展数据研判、业务统筹等培训,培养办案与分析能力并进的“复合型”人才;针对案件管理的规范性,建立案管统筹、各部门专员负责的“1+N”队伍,强化流程监控、案卡填录等培训,做好法律文书、系统使用等日常预警提醒,助推检察官办案规范化;针对质量管理的精益性,开展“典型案例培树”“优秀法律文书评选”等实战式练兵,让“办精品案”成为检察官共识。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强化青年人才培养,通过素能摸底、动态分析等,加强个性化成长规划,推动人岗相适、各展其才;统筹用好招录、遴选、选调等政策,加大金融知识产权、大数据等专业领域引才力度;深化协作配合,推动行政机关专业人员、高校专家等“外脑”助力检察工作。
压实责任体系,强化责任意识与作风建设。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进一步细化办案主体的办案职权清单和各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清单,压实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对检察官履职的监督管理责任。强化办案部门和检察官的自我管理责任,办案部门要对部门重要业务态势、办案质效等开展常态化分析研判,组织案件质量核查、反向审视等,严把案件质量关;压实检察官自我管理“第一责任”,实现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自我管理等重要方面全程留痕,推动办案人员增强自我管理意识和能力。加强检察权运行的内部制约监督,将“三个管理”要求纳入纪律作风建设,完善追责惩戒与容错纠错、履职保护等制度机制,对反复出现管理漏洞或质量问题的,既追究办案责任,也反思队伍管理机制的薄弱环节,推动“个案纠错”向“整体提升”延伸。
提升管理效能,激发队伍活力。数字赋能科学管理,探索建立“人案联动”数据平台,整合队伍信息与办案质效数据,形成“一人一档、一案一表”的系统性记录、清单化管理,通过平台统筹办案力量、智能匹配人员,为队伍建设规划和管理优化提供依据,实现“管案”与“管人”有机衔接、同向发力。优化检察人员考核评价机制,将办案质效作为检察官现实表现的核心评价因素,建立“双向评价+精准问责”机制,以精品案件、典型案例等实绩作为正向激励锚点,以办案规范失守、监督职责懈怠、负面清单触发等情形作为反向约束标尺,对需追责情形实现差异化、规范化问责,将办案质效与评先评优、职级晋升、监督问责等相挂钩,以此实现案件质效提升与队伍体制建设的深度耦合、协同共进。
第9774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检察日报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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